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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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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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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平安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平安事故 “四不放过”原那么,依据集团公司《平安事故管理规定》,并结 合浙江石油分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石油系统所管辖的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事故伤亡人数包括本企业、承包商人员以 及其他第三方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平安事故管理规定》的延伸根据销售 企业的特点,对一般事故的内容进行细化第五条 一般事故的分级本规定将一般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事故(即集团公司规定的一般事故)1)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 人;(2)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9 人;(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4)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0 吨及以上;(5) 一次混油混入量100 吨及以上2、二级事故1)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 吨及以上;(3) 一次混油混入量20 吨及以上3、三级事故1) 一次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 6000 元及以上,1 万元以下;(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 吨及以上;(3) 一次混油混入量2 吨及以上。

4、四级事故1)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6000 元以下;(2)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 吨及以上;(3) 一次混油混入量1 吨以上第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在事故处理时,按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规 定,分清事故的责任者:(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 者;(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七条 事故调查一级、二级事故的调查由省公司负责三级、四 级事故的调查由分公司负责必要时,省公司也可组织对三级、四 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1、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执行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2、一级事故责任追究:(1)凡发生人员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经济损失在300 万元 及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 直接责任者待岗一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撤职,其他负责人 扣发月度奖12 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撤职,其他负责人扣发月 度奖 6 个月;平安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降职,其他负责人扣 发月度奖6 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平安领导一律撤职,主要领导一律降 职,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6 个月。

2)凡发生人员重伤1-4 人,或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300 万 元以下,或本规定一级事故中其它条款内容的: 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者待岗半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降职,其他负责 人扣发月度奖 6 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6 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 3 个月; 平安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扣发月度奖3 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 3 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平安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并扣发 月度奖 3 个月,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3 个月3)凡发生经济损失在1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主要责任者一律待岗一年,其他直接责任者待岗半年;造成严重负 面影响的,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者待岗 一年; 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行政处分并扣发 月度奖 9 个月,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4 个月; 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扣发月度奖6 个月, 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 2 个月; 平安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一律扣发月度奖3 个月, 其他负责人扣发月度奖 2 个月;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平安领导、主要领导扣发月度奖3个 月,班子其他成员扣发月度奖2 个月。

3、二级事故责任追究:主要责任者扣发月度奖9 个月,直接责任者扣发月度奖6 个月,造 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要责任者一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 任者待岗一年;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6 个月,其他负责 人扣发月度奖 3 个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管负责人撤职、主 要负责人一律降职;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3 个月,其他负责 人扣发月度奖 1 个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 责人一律行政处分;平安监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扣发月度奖1 个月; 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主管平安领导、主要领导扣发月度奖1个 月4、三级事故、四级事故责任追究由分公司负责,同时必须向省公司 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分公司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方法;事故处理结果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 定有重复或冲突的,执行本规定第十条 附 那么1、对违反集团公司、销售公司“平安生产禁令”者,执行禁令规定 进行处理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不报、成心破坏事故现 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分。

3、 各等级事故中片区(区域)ME的责任追究,参照所在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标准执行4、 同一起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假设既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或直 接责任者,又是负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在追究事故责任时两者取其 重5、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条文中涉及扣分公司班子成员月度奖的,指年终奖除以12个月 后的相应数额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司平安处负责解释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xx-07T0 22:30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平安生 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 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对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 人以下、一次急 性职业中毒 5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下、一次重伤3 人以上 10 人以 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 人以上 1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上 10 人以下、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 失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一次急性职 业中毒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100 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第五条 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 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 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 故和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 予以保护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 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 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平安生产监 视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平安生产监视管 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机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 织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单位的根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 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 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类别;(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 在受伤后30 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 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 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 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 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 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平安、生产、技术等 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 加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 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规定成立调查组:(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一次死亡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 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 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 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 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 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 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 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 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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