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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籍人士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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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籍人士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摘要: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是全面深化对外科技交流工作的需要,是扩大科技奖励国际影响力的需要,更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虽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层级,构成了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在奖励规模、评选规则和设奖主体等多个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需要应当借鉴国外科技奖励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在评选中强调科技成果的本土化应用,由重视项目奖励向重视人物奖励转化,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国际性奖项,提高科技奖励规则质量等关键词:外籍人士,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法律制度随着中外科技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越来越多外籍人士参与到国内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等活动中有关减少外籍科技人员参评我国科技奖励限制,扩大外籍科技人员奖励范围等问题,已成为科技界热议的内容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从管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对奖励外籍人士的意义和功效进行分析外,还必须从法学角度对外籍人士参与国内科技奖励的法律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基于此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框架1 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对外籍人士的最高奖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其奖励对象限于“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置的科技奖项,也将外籍人士纳入奖励对象,但其奖励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均有限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主要是指增设针对外籍人士的科技奖项,在现有科技奖项中适当取消对参评人国籍的限制,将外籍人士纳入候选范围,使评奖规则进一步科学化、具体化1)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是全面深化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需要将外籍人士纳入科技奖励范畴,是国际科技交流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在注重项目合作、人员交流、成果产出和利益分享的同时,构建具有激励、促进作用的科技奖励机制,才能使国际科技交流工作不断深入,进入良性循环2)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是扩大科技奖励国际影响力的需要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国际科技合作奖”设立于1994年,外籍人士获得我国科技奖励的时间较短,获奖范围较小,以至于科技奖励的国际影响力有限,阻碍了国外科技人士对我国科技奖励的深入了解同时,只有将外籍人士纳入科技奖励范畴,才能与外籍人士广泛参与我国科技事业建设的现实相一致,才能体现我国科技奖励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全面性3)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长期坚持对外科技交流,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引进前苏联先进科技成果,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全面开放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都对我国科技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的新形势下,我国更需要引进各国科技领域的国际顶尖人才,参与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设立和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代表国家和社会对科技人才的认可与褒奖,能激发外籍人士从事科技活动的热情,可作为相关部门吸引人才的有利条件,这也正是各省市纷纷探索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的原因所在2 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现状2.1法律法规2.1.1国家法律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规定对外籍人士进行科技奖励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对外科技交流活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但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未明确指出外籍人士作为授奖对象的地位;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将其作为设奖主体,而非授奖主体加以强调2.1.2行政法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科技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条例》)即是直接规定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核心法规。

《条例》第一条阐释了立法的目的,即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定了授奖对象的范围,包括公民、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未明确提及外籍人员和组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八条指出,“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条例》不宜适用,一是从法理看,《民法通则》内该条内容已指出其“公民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而《民法通则》又不是《条例》的直接上位法;二是从现实必要性看,《条例》可能奖励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必须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公民”这一重要概念的范畴作进一步界定另外,《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对外籍人士进行科技奖励,即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专门奖励“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但对授奖者有明确限制,即必须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2.1.3部门规章检索发现,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的主要部门规章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但其内容限于“国际科技合作奖”范畴《细则》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主要明确了3个问题,其一,条例中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其二,“外国人或组织的重要贡献”指“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或“在促进中国与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十四条)其三,每年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均未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这与加大对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力度的趋势不相适应2.1.4地方性法规、规章截至2014年12月,北京市等共计31个省级行政区已制定相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其中43个法律文件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26个法律文件未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

然而,部分省份虽未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对外籍人士给予科技奖励,却已在实践中施行了对外籍人士的奖励另外,除贵阳市和太原市外,其它47个较大城市均存在现行有效的科学技术法律文件,其中有7个地方科技奖励规章涉及外籍人士参评问题南昌市、苏州市、淄博市、青岛市、齐齐哈尔市、合肥市和大同市等6市都在法规中明确设立了国际科技合作奖项;汕头市将参评人要求的其中一点表述为“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2.2评奖规则除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置的科技奖励外,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仍以社会力量为主目前,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的237项社会科技奖励中,只有极少数奖项明确规定了是否对外籍人士给予奖励,大多数对奖项关于是否设有国籍限制含混不清此外,许多科技奖励并未在国家科技奖励办进行备案,其评审规则未公开披露,且社会影响力有限,因此其是否奖励外籍人士无从查证即便明确规定了对外籍人士进行奖励,实施效果也不显著如<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设置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励”,对为我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给予奖励但该奖项自2009年设立以来,尚未有任何个人或组织申报。

造成这种状况一是由于中医药领域的国际合作还不够充分,二是缺乏足够的宣传,没有调动起相关主体申报该奖项的积极性这种国际奖项的设置,无法起到提高奖励国际影响力的作用3 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现存问题随着中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迫切需要增设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项目,完善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但目前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突出表现为以下3方面的问题:(1)现有外籍人士科技奖励规模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我国外籍人士科技奖励奖项总体数量难以准确统计,但近年来科技奖励整体规模并无显著增长是不争的事实,这与国际科技合作显著增加的势头大相径庭以“国际科技合作奖”为例,其自1995年开始授奖至今,在奖项种类、奖励数量等方面基本没有变化而外籍科技人员来华总人数从2005年的70900人次增加到2012年的117221人次,增长超过了1.65倍;外籍科技人士来华合作研究总量从2005年的8470人次增加到2012年的15751人次,增长了近1.86倍[1]奖项规模保持恒定,授奖的潜在群体显著增长,意味着外籍人士因科技合作获得科技奖励的概率下降因此,现有科技奖励制度已无法起到促进外籍人士参与我国科技事业的作用,这显然与我国积极吸引外籍科技人才的宏观政策不相适应。

2)现有外籍人士科技奖励评选规则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有资格参评科技奖励项目,甚至获得科技奖项,必然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对于外籍科技人才也不例外要吸引更多外籍人才为我国科技进步服务,增加奖励无疑是一种必要措施但这需要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奖规则作为保障如果评奖规则不公开透明,不能对参评者一视同仁,必然有损奖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限制其积极效用的发挥如前文所述,现有许多奖项的评奖规则不具体、不透明,包括是否对参评人国籍作出限制、是否对参评科技成果适用的国别范围作出限制、是否对外籍获奖人的科技成果归属作出限制等以至于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无法事先对能否获奖作出合理预期,严重降低了科技奖项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我国外籍科技人士奖励制度的社会效果与国外著名科技奖项的社会效果存在较大差距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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