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 2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法 25.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法 27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法 29.1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 31.2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法 33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法 40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法 4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法 59.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细则 16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细则 29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 厘米30 厘米30 厘米,重量不得超过 15 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细则 31.4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细则 35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 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细则 38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 给予申请号, 并通知申请人。
细则 39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细则 44.4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细则 47 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细则 51.2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 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细则 5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细则 57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 69.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细则 78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 或者 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细则 9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