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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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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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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 鉴定执业 活动,指导司法鉴 定机构建立 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 实施司法 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 准则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 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ij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 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2. 参考文件《实验 室资质认 定评审 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17020 )3. 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 )、《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 要求》(GB/18346 )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 术或者 专门知识 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和判断,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 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 审核登记并取得《司 法鉴定许 可证》,从事司法鉴 定业务 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 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 鉴定人 执 业证》,从事司法鉴 定业务 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 鉴定人和 技术辅助人 员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 定规定,经 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 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 鉴定 人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 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 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 鉴定资料检 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 生物 检 材和非生物 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 载 体上与鉴定 事项有关的记录分支机构: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应当具有 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登 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 执业 活动的法 律责任夕卜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 鉴定机构作 为鉴 定依据的外部 检测、检查 或者其他与 鉴定相关的信息4. 管理要求4.1组织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 司法 鉴定业务 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 级司法行政机 关颁发的《司法鉴 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 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4.1.2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 机关 规定的场地和 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4.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 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4.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 定人员司法 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 鉴定机构中执业4.1.5司法鉴定机 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 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 赂司法 鉴定机构所在 组织 从事司法 鉴定以外的 业务 活动, 应当 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 进行回避4.1.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 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4.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 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 量管理、 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4.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 其设立组织 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 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 备案4.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 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 管理者、质 量 负责人的代理人4.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 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4.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 术运作由技 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 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 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4.2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 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 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4.3文件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 放、保管、修订和废 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 更改和控制保存 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 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外部信息4.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 工作4.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 核 查或者验证的程序4.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 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 当由委 托人提供或者同意4.4.4采用的外部信息 应当在司法 鉴定文书中注明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 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 确保服 务和供应品的质量4.6鉴定委托和司法 鉴定协议书评审4.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4.6.2司法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 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 签订 司法 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 鉴 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 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4.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 书面确 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4.7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 记录4.8纠正措施、预 防措施及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 其管理体系。

司法 鉴定机构 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 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 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 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4.9记录4.9.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4.9.2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记 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够的信息以保 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4.9.3司法 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 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副本等技 术记录应当归档并按 规定期限保存记录的文本或 者音像 载 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 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4.10内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 对其质量 活动 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 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 求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活 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包括现场 目击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内部审核 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4.11管理评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 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 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 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 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 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 果;工作量和工作 类型的变化;投诉 及委托人反 馈;改进的建议;质 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5. 技术要求5.1人员5.1.1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 编人员或者与司法 鉴定机 构签署聘 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 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从事鉴 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 鉴定 文书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受 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5.1.2鉴定活动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 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以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 询意见5.1.3司法 鉴定机构 应当按照司法 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 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 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为司法 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 教育培训 计划。

其中可以包括:a) 入门阶段;b) 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c) 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5.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司法 鉴定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 经历等证明材料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 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 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5.2设施和环境条件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 范或者 标准的要求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 所 进 行检测时应 当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5.2.3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 业管理程序,确保化 学危 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 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应 的应急处理措施5.2.4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 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 废液、废物等的 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 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 离措施。

5.2.6对影响鉴定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 正确标识5.3鉴定方法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 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经省 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 组织 确认的方法缺少作业指导书影响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 业指导书5.3.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5.3.3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省级以上司法 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5.3.4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应当现行有效,便于工作人员使 用5.3.5鉴定方法的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获得机 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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