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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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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13988032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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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五)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关于各税种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关于各税种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增值税规定为货物发出当天,生产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当天二、消费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三、营业税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四、资源税中,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六、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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