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 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 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 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 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 员会负责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 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 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 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 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 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 37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 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侯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 席、副主席侯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 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 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 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 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侯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 (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 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 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 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 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 席、副主席侯选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 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 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委员会 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 5%和10%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 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 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 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 (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 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 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将侯 选人的名单、简历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侯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侯 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侯选 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 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 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 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 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第二十条 侯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 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侯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 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 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 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 意减少名额第二^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 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委员会 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 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 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 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 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 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 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 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 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3至7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 1人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 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 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工会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一、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二、 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一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 )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榛、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三、检查及考核 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 1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