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中的公理化方法(下)吳開朗四、 數學公理系統的美學標準美國數學家 F. S. 梅里特在其所著 《工程中的現代數學方法》 一書中曾經說過: “每一模型都是由一組公理定義的, ··· 公理自身必須無矛盾且相互獨立”[11] 所謂一組公理,即是一個公理系統 關於公理系統的無矛盾性, 是指借助於演算不可能在一個公理系統中推出兩個相互否定的命題 關於公理系統的獨立性, 是指在該系統中任何一條公理都不可能作為其餘各公理的邏輯推論 如果一個公理系統具備無矛盾性 (即相容性) 和獨立性, 那麼, 這個公理系統 (或者說這個理論體系) 就是優美的 因此, 相容性和獨立性也就是公理系統的美學標準獨聯體維林金等編著的 《中學數學現代基礎》 一書中曾指出: “可以由給定的公理系統導出的全部不同的命題, 一般說來有無窮多個 因此, 為了證明給定的公理系統的相容性, 要想由這一公理系統作出全部可能的推論, 並且指出其中沒有相互矛盾的命題, 這是不可能的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 曾經創造一種特殊的方法, 它的名稱叫做模型法”[12]所謂模型法, 即是欲證明某一新數學理論的無矛盾性 (一致性), 或者欲證明某一新數學理論與某一已知的 (舊) 數學理論的相容性 (相對一致性), 可以設法為它在古典數學中構造一個模型, 並且進而證明這個新數學理論的公理系統在該模型中都能夠得以實現, 這樣, 即可以把這個新理論的相容性, 化歸為新理論與建造它的模型 (新理論的模型) 時所需要的古典數學理論的相容性 (相對一致性)。
因此, 這種模型法, 又可稱之為化歸法 例如,我們利用龐卡萊 (Poincar´ e) 模型和球面模型, 可以把非歐幾何的相容性, 化歸為歐氏幾何的相容性, 再利用算術模型, 又可進一步把歐氏幾何的相容性, 化歸為算術理論的相容性[13]然而, 對於一個新理論而言, 並不需要如此逐步化歸, 一般地說, 只要是在古典數學中, 能夠為其構造一個數學模型已足, 因為古典數學已經過億萬群眾長期的科學實踐檢驗維林金在 《中學數學現代基礎》 一書中指出: “利用模型法也可以解決所給公理系統的獨立性問題 如果理論 T 中的公理 A, 由其它公理既不能證明, 也不能否定, 則稱公理 A 是與其它公理相獨立的 要證明所給公理 A 的獨立性, 應該建立一個新的公理系統, 在其中將公理 A 換成它的否定, 而T中其它公理則保持不變 如果所給的公理系統以12數學傳播十七卷二期民82年6月及用上述方法由它所得到的新公理系統都是相容的, 那麼, 則稱公理A與該理論體系T中的其它公理是相獨立的”[14]假設 Σ 為一個公理系統, 並且已證得它是相容的 令 Σ ={A1,A2,A3,···,An}, 欲證其中某一條公理 Ai(i = 1,2,···,n) 對於 Σ 中其餘各條公理是獨立的, 可以先構造一個與 Ai相矛盾的命題 Ai(也可表示為¬Ai), 然後再證明新構造的公理系統 {Σ′+Ai} 具備相容性 (其中Σ′= {A1,A2,···,Ai−1,Ai+1,···,An}),由此即可推得 Ai對於 Σ 中其餘各條公理具有獨立性。
現在我們來證明歐氏幾何希爾伯特公理系統中平行公理的獨立性:該公理系統共有二十條, 按照希爾伯特著 《幾何學基礎》 一書中所排列的順序, 平行公理可記為 p18, 而整個公理系統可記為:X= {p1,p2,p3,···,p20}欲證p18對於Σ′={p1,p2···p17,p19,p20}是獨立的, 可以另構造一個公理系統 {Σ′+p18}, 其實這個系統即是非歐幾何的公理系統 其中 p18= { 設 a 為任一直線, A 為 a外的任一點, 在 a 和 A 所決定的平面上, 至多有一條直線通過 A, 但不和 a 相交}, 此為歐氏幾何的平行公理p18= { 設 a 為任一直線, A 為 a 外的任一點, 在 a 和 A 所決定的平面上, 至少有兩條直線通過 A, 但不和 a相交}, 此為羅氏幾何的平行公理p′18= { 設 a 為任一直線, A 為 a 外的任一點, 在 a 和 A 所決定的平面上, 沒有一條直線通過 A, 但不和 a 相交}, 此為黎氏幾何的平行公理對於歐氏幾何的公理系統, 可以表示為Σ; 對於羅氏幾何的公理系統, 可以表示為{Σ + p18}; 對於黎氏幾何的公理系統, 可以表示為 {Σ + p′18}。
這三種幾何學的公理系統都是二十條, 所不同的僅僅是平行公理在陳示上的一字之差, 但是, 由此而推演出的幾何定理, 則是迥然各異! 例如, 在歐氏幾何中可推出三角形的內角和等於 π, 在羅氏幾何中可推出三角形的內角和小於 π, 在黎氏幾何中可推出三角形的內角和大於 π由上述可知, 利用模型法不難證明公理系統 {Σ′+ p18} 和 {Σ′+ p′18} 是相容的,因而可以斷言: 在希爾伯特的歐氏幾何公理系統中, 平行公理對於其餘各條公理是獨立的 事實上, 這即是利用公理系統的相容性來證明它的獨立性至於公理系統的範疇性(Categoric-ity), 是指它的任意兩個模型都同構 從直觀意義上來講, 所謂兩個模型同構, 是指它們的元素及元素間的關係與其所研究的問題的性質無關近代以來, 一些新建立的公理系統, 多數是不完備的 例如, 群、 環、 域的公理系統, 就是如此 公理系統不具完備性的這些理論, 其特點往往是: 抽象概括性較高, 應用範圍較廣, 公理系統中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題的個數較少, 選取模型的自由度也較大由於一切數學理論, 都可以以集合論做為基礎, 因而, 任何公理系統的無矛盾性, 經過逐步化歸, 都可最終化歸為集合論的無矛數學中的公理化方法(下)3盾性問題。
然而, 關於集合論的無矛盾性問題又將如何解決呢? 在第三次數學危機[15]的沖擊下, 數學家們積極開展集合論公理化的研究, 設法把集合概念限制為康托在 1899 年所提出的相容的集合[16]數學家 E. 策墨略(Zermelo, 1871-1953) 在 1908 年提出了一個集合論公理系統, 後來, 數學家弗倫克林(Fraenkel) 和斯考萊姆 (Skolem) 又加以改進, 從此便形成舉世公認的 ZF 公理系統引起數學家們爭論的另一個問題, 就是選擇公理 這條公理說: 從一族非空集合中各取一個元素, 可以構成一個新的集合 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 有些數學家希望用 ZF系統來否定選擇公理, 可是, 1940 年哥德爾(G¨ odel) 卻出人意料地證明了 ZF 系統與選擇公理彼此相容 於是, 到本世紀 40-50 年代, 數學家們又普遍傾向於接受選擇公理 因而, 在數學大廈裡, 現在實際上存在著兩種集合論, 即不包含選擇公理的集合論 (簡稱 ZF系統) 和包含選擇公理的集合論 (簡稱 ZFC系統)[17]由於承認選擇公理與不承認選擇公理,都可能會引出一些悖論[18], 因而, 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 今天數學大廈的基礎仍然存在一道裂縫, 數學的理論體系尚未達到最終的完善與和諧!那麼, 究竟應該以何種態度來對待數學理論中的悖論問題呢? 布爾巴基學派的態度是 “泰然自若”, 他們曾經這樣說過: “就像以往曾多次出現過的一樣, 將來有朝一日悖論可能會產生, 在悖論突然出現的迅猛打擊下,數學一定會保存下來, 其巍巍大廈的主體部分決不會傾毀。
為了重新建立無矛盾的體系,人們將繼續通過對數學的概念和方法進行調整來克服這些困難, 而系統地採用公理方法,像在 《數學原本》 中所做的那樣, 必然會大大有助於縮短追索悖論產生根源的過程 廿五個世紀以來, 數學家們曾一再糾正他們的錯誤, 眼看著他們的科學並不因為產生過悖論而變得荒蕪貧瘠, 反而日益繁榮昌盛 追思往昔, 默念未來, 我們完全有權利感到心寧神怡,泰然自若五、 建立數學公理系統的一般 思維方法有人把數學公理系統的建立說得神秘莫測, 甚至加以歪曲, 把公理系統的建立說成是神的意志 很顯然, 公理學並非神學, 公理系統乃是對於大量數學知識的抽象概括, 是數學推理論證的出發點, 並非像神學那樣極力排斥理性, 把一切根據統統歸諸於聖經法國數學家 R. 笛卡爾 (Descartes,1596- 1650) 是近代唯理論哲學的傑出代表,他提出: 演繹法以公理為前提, 公理是不需要任何論證的, 只要純粹的直覺就能理解 在笛卡爾看來, 直覺是一種理智活動, 不只是感性直觀活動 他認為通過直覺就能發現作為推理起點的、 無可懷疑而清晰明白的概念, 也就是說, 直覺是發現公理的過程或活動美籍華人數學家王浩教授在 《對哥德爾的反思》 的學術報告中曾經提出: 戴德金得到匹阿諾自然數公理系統, 是來自於對自然數列的分析。
分析顯然是以一種數學直觀為4數學傳播十七卷二期民82年6月基礎 王浩教授認為這個事實對於說明哥德爾的公理化理論, 乃是一個最合適的例子, 而哥德爾的公理化理論的主要內容, 則是由分析概念而確定公理[19]當然, 這種由分析概念而確定公理條文的思維方法, 也並非一朝一夕之功效 往往要經由幾代數學家的艱苦的思維勞動, 甚或經過曲折迂迴的歷史發展過程 以自然數的公理系統而論, 十七世紀, 德國著名數學家 J.W. 萊布尼茲 (Leibniz, 1646-1716), 曾經利用演繹法一 絲不苟地證明了 2 + 2 = 42+2 = 2+(1+1) = (2+1)+1 = 3+1 = 4他在這個證明中使用了加法的結合律以及 2 = 1 + 1, 3 = 2 + 1, 4 = 3 + 1等自然數的定義 到十九世紀中葉, 德國著名數學家格拉斯曼又挑選出一個定義加法和乘法的公理系統 1888 年, J. W. R. 戴德金在其論文 《數是什麼? 數應該是什麼? 》 中提出了關於自然數的性質應該接受的六條事實, 並以此作為公理 1891 年 G. 匹阿諾(Peano, 1850-1932) 正式在自己的論文中提出了自然數公理系統, 此系統後來被稱為匹阿諾自然數公理系統。
[20]德國著名數學家 D. 希爾伯特在名著《幾何學基礎》 一書中, 曾經提出: “建立幾何的公理和探究它們之間的聯繫, 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 從歐幾里得以來的數學文獻中, 有過難以數計的傑作, 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把我們的空間直觀,加以邏輯的分析”[21]由此可見, 對於空間直觀的邏輯分析乃是建立幾何公理系統的一般思維方法從數學理論的邏輯結構上來看, 不外乎是通過一些元素和關係, 來定義和推演另外的一些元素和關係 然而, 要想對於其中的所有元素和關係都下定義, 並且對於這些元素和關係之間的一切性質都加以證明, 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追本求源, 必然會存在有不可定義的元素和關係, 而這些元素和關係, 分別稱為基本元素和基本關係, 二者統一稱為基本概念 再者, 對於它們的含意和性質, 還必須加以規定, 亦即是對於它們在數學推理和演算中的作用, 還必須加以說明和限制 這種說明和限制的條文, 就叫做基本命題, 或者稱之為公理 因此, 在任何公理系統中都必須包含有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題這兩個組成部分, 並且其中的基本命題乃是對於基本概念的定義 由於這種定義並非十分顯然, 有時又稱之為隱定義。
以中國象棋而論, “馬走‘日’字, 象走‘田’, 車走直路, 砲翻山”, 這是下棋規則, 也是下棋的公理, 這些公理亦即是對“馬”、“象”、“車”、“砲” 的隱定義 1900年, 希爾伯特在巴黎國際數學家代表大會上的講演中, 曾經明確提出: “在研究一門科學的基礎時, 我們必須建立一套公理系統, 它包含著對於這門科學基本概念之間所存在的關係的確切而完備的描述 如此所建立起來的公理, 同時也是這些基本概念的定義”任何一個數學公理系統的建立, 都是在該分支的理論發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才開始醞釀的 數學家從實際問題加工提煉成數學知識, 這是第一次抽象, 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