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人:杨冠群演讲人:杨冠群演讲人:杨冠群 组员:吴江涛组员:吴江涛组员:吴江涛 陈兵陈兵陈兵 李睿李睿李睿 岳振东岳振东岳振东 陈喆陈喆陈喆 娄可娄可娄可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原则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含义含义 由来由来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具体案例具体案例 目录 Contents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由来 适用范围 具体案例 目录 Contents 含义含义 一、含义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 遇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1 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 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 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或地区)的利益、优 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何时,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 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 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
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 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 中间搞歧视待遇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 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含义 适用范围 具体案例 目录 Contents 由来由来 二、由来 “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 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 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为满足这种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 子们曾颁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 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平等 竞争的地位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虽然这个时期的最 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则自此 发轫 15世纪,“最惠国”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但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 。
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o Nation Freatment)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当时 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外贸易,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其内容一般为 通商、航运、关税、赋税、投资、营业、居住、旅行、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律权利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通商)条约的分家,并因此开 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其代表是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该条约规定 :一方保证把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给予另一方 二、由来 标题1 标题3 但是,这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一直处于沉重的重商主义阴影笼罩之下,在长时期内没有获 得大的进展从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欧洲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是重商主 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以 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 ,对外贸易从一开始便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从18世纪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相 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而是作为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附庸 而存在的。
虽然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sth)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早已为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 是他们的卓识高见,得到人们尤其是当政人士的认可和接受,却花费了半个世纪之久 一直到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到天灾,饥荒遍野,当时 的首相皮尔(Sir Robert Peer)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谷物法”(ConLaw),进而接受了亚当-斯密 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任用了当时积极主张贸易自由的科布登(Lord Cobden )为贸易部长,与当时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利尔(Chevalier)于186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 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双边通商协定──“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 为双边条约的多边效应开辟了道路自此,最惠国条款才真正成为“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含义 由来 具体案例 目录 Contents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三、适用范围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0203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
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 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 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 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 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一旦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 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 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 开展贸易,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 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含义 由来 适用范围 具体案例 目录 Contents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 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 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 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 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 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 的水平参差不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 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 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含义 由来 适用范围 目录 Contents 具体案例具体案例 五、具体案例 请在此处 输入你的 文本 请在此处 输入你的 文本 请在此处 输入你的 文本 请在此处 输入你的 文本 请在此处 输入你的 文本 1993年2月,欧共体颁布了依据区内香蕉的不同来源确立不同配额体系的404/93号规则对此,美国和 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于1995年9月28日,以欧共体此举违背了WTO的 一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实施数量限制等原则为由,联合向WTO提出申诉,要求就欧共体 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与欧共体进行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诉方于1996年要求成立专家组审 理此案。
DSB最后支持了申诉方的请求,并建议欧共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履行其在WTO各 有关协议下的义务为执行DSB报告,欧共体分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布了1637/98号和2362/98号规则 ,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修改对此,申诉各方并不满意,认为新规则不符合DSB报告的要求于是,美国于 1998年11月以欧共体没有执行DSB报告为理由,单方面公布了初步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并向 WTO申请授权报复,中止向欧共体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关税欧盟认为,美国无权单方面作出欧共体 是否已经执行裁决的判定并据此采取制裁措施厄瓜多尔则申请原专家组对欧共体是否执行做出评定原 专家组针对厄瓜多尔的申请,做出欧共体并未完全执行的裁决另一方面,经过各方谈判, WTO同意美 国的报复措施,但允许欧共体对美国拟实施的中止减让额度提出仲裁请求仲裁组最后确定美国可以实施 的中止减让额度为1.914亿美元 美国和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 、墨西哥)与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 五、具体案例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执行义务成员方是否执行了DSB的报告的判定问题根据DSU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DSB报告的执行义务成员方必须迅速履行DSB的各项建议或决定,以确保有效解决各项争端。
据此, WTO成员方负有迅速履行DSB报告的义务,但对于成员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DSB报告的真正或完全履 行这一问题则有可能在各方之间发生分歧,对此,DSU第21条第5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报复的水平认定问题根据DSU的规定,因某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而受损的 成员方有权在该违法成员方拒不执行DSB报告或双方未就补偿措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止其对该违法成员 方基于WTO协议的一定程度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以弥补其因为该成员方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这 就是所谓的报复措施DSU要求报复的水平与其遭受的损失水平相一致对此,DSU第22条第7款做出了 明确规定 本案中欧共体和申诉方之间的主要争议是,欧共体的新香蕉体制是否对原体制进行了符合DSB报告要求的 修改,是否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围绕这一问题,作为执行义务成员方的欧共体和作为申诉方的美国及 厄瓜多尔的立场各不相同,相应的,也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美国提出的报复措施,欧共体就报复 水平问题提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报复水平的确定 五、具体案例 标题1 标题3 (一)是否履行DSB报告的判定问题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各方(往往是申诉方和承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