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明白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 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 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 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 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 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场所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 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 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 作假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 虚作假的;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违 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1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 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 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1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1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1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 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15、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