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规范一、消防法规的概念(一)法规的概念“法规”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规又称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二)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是指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二、我国消防法规的渊源消防法规的渊源是指消防法规的表现形式和来源一)宪法(二)法律 主要有:1、警察法2、消防法3、安全生产法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5、行政处罚法6、行政复议法7、行政诉讼法8、国家赔偿法9、其他法律 (三)消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消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主要有:1、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森林防火条例3、草原防火条例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5、其他与消防有关的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消防法规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的情况下,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五)消防规章1、国务院部委规章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六)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了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这种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司法解释对于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普通法院和普通检察院没有解释权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的解释4、地方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以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应用所作的解释七)消防技术法规(规范)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和联合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因多数都带有“规范” 或“标准” 二字,所以又称消防技术规范或消防技术标准。
三、消防法规的结构1、适用条件部分: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2、行为模式部分:义务行为(应做什么);禁止行为(不应做什么);授权行为(管理主体有哪些权限)3、法律后果部分:肯定性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义务得到的肯定或奖励;否定性后果,不履行义务或为了禁止的行为应得到的惩罚四、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效力含义1、广义上的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约束力和强制力2、狭义的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二)消防法规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 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2、时间效力 法规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及溯及力3、对人的效力 消防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都有效力三)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层次 宪法第一层次 基本法第二层次 单项法第三层次 行政法规第四层次 部委规章 地方层次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四)法律冲突及解决冲突的办法1、法律冲突:不同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即为法律冲突。
2、解决法律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2)按效力等级大小,即小法服从大法 3)按法的新旧,即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解决办法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各地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五、消防行政行为(一)消防行政行为的概念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涵下列要点:1、主体要素 消防行政行为是消防行政主体的行为;2、权力要素 消防行政行为是消防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3、法律要素 消防行政行为是能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格(1)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行为不超越权限范围。
2、行为内容合法适当(1)内容合法;(2)内容适法;(3)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4)内容符合公共利益3、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三)消防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消防行政行为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了解和掌握消防行政行为的分类,对于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作好消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消防行政立法、消防行政执法与消防行政司法行政法学上根据行使行政权的性质不同把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消防行政行为当然也应当如此分类1)消防行政立法消防行政立法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依据宪法、法律制定消防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例如,国务院制定消防行政法规;公安部制定消防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消防规章等2)消防行政执法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加以处理的行为例如,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扑救等消防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在消防界已被广泛使用,但它只是消防行政的一部分3)消防行政司法 消防行政司法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对有关消防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行为,如消防行政复议2、抽象消防行政行为与具体消防行政行为(1)抽象消防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一般涉及消防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消防行政行为如上面所说的消防行政立法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特征:①对象的抽象性; ③准立法性;②效力的普遍性; ④不可诉性2)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所谓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特定人或事项作特定处理的行政行为绝大部分消防行政执法都是具体消防行政行为如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具体性; ③时间效力的已然性;②效力的特定性; ④可诉性3、羁束消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行为(1)羁束消防行政行为所谓羁束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只能依照消防法律规范的规定或授权,所进行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2)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行为所谓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或在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规的立法精神,以自行判断就消防行政上的事项作出适法适当的处理行为如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处罚中确定罚款额等。
4、依职权消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消防行政行为(1)依职权消防行政行为所谓依职权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主动行使职权而不需申请或请求所为的行为如抽样性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2)依申请消防行政行为所谓依申请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就某项事务加以处理的行为如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检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5、要式消防行政行为与非要式消防行政行为(1)要式消防行政行为所谓要式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具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必须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非要式消防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作的意思表示,无需具备法定程序和形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扑救火灾以及扑救火灾时的其他紧急强制措施6、作为消防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消防行政行为(1)作为消防行政行为作为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而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消防行政主体实施消防检查、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扑救火灾以及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2)不作为消防行政行为不作为消防行政行为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如相对人申报工程验收,在法定期限内消防行政主体无故不予验收,即为不作为四)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效果或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包括: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某种瑕疵,未经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对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否定其效力2、确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变更的效力3、拘束力 行政行为经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以及关系人都应受其拘束,不得违反4、执行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应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五)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不能发生同其内容相当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不合格或无权限2、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4、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相对人的原因行政主体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颁发的许可证;行政人员与相对人勾结所作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等。
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瑕疵,即明显违法相对无效:其违法程度没有绝对无效行政行为那么严重六)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绝对无效行政行为,从其作出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不服从,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或要求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布其无效,不受行政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的限制;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或宣布其无效对于相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布其无效,从而失去效力七)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就已经成立或一度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违法或明显不当,由有权的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已发生的效力1、对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相对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撤销;2、对于不利于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行政机关自己已经认识到时,可以随时撤销;3、对于有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由于相对人的欺骗、欺诈、胁迫除外)这涉及到信赖保护问题如果考虑到公共利益,非撤销不可,那应当对利益受损害相对人进行补偿八)行政行为的补正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指对只有程序和方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事后纠正,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