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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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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党政机关   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保留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方案》,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一般性公务用车全部取消,因工作需要所保留车辆主要为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参加全区首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团及相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规范工资管理的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完善各项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要通信车辆按照《实施方案》,机要通信车辆,用于满足各单位之间的机要通信及文件传递   第五条 应急车辆按照《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全区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车辆,统筹调度、合理使用,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的办理、中央、市、区重大活动和会议的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中央、市级和区级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市、区重要场所的重大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中央、国家部委、市级以及区级领导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五)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六)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车辆仅限于保障特定公务需要,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申请、审核、审批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实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等信息,形成车辆使用管理档案备查,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使,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严格落实中央、市、区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条 区纪检委、审计局应加强对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畅通干部职工监督举报渠道,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纪委和审计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保留车辆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使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违反上述情形使用车辆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党内违规违纪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车辆使用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车辆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具体问题由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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