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一批货物以 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 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 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1.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 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 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 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 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 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 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2.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 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 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 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 应该如何处理?2•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
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 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 通则在 CIF 解释中的第 B5 款 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 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 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 (保 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3. 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合同中规定: “1990 年 3 月装船,如果买 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买方应负担按 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 船只才于 5 月 5 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 28 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3•答: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 则关于 FOB 解释的第 B5 款指出: “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 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 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 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
”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 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 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 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 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 4 月 28 日 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L/C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 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 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 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 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 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 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 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 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 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4•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 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2) 按 CIF 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 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 CIF 价成交 的贸易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 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shipment= 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 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 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 “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 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 承运人援用 “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 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 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 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 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 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 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5•答: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 S2000》 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 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 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 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 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 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 按照 FOB 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6.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 4 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 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 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 付款?为什么?6.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 (1)CIF 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 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根据这些解释和 定义,CIF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 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 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 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 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 CIF 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 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 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 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 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 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 货物在离港后 4 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 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 拒付或拖延付款7・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 “CIF 汉堡,卖方必须提交 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 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 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7・答: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1)在 CIF 合同中,卖方 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 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 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 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 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
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 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 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 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 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 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 “从商业观点 来看,可以说, 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 买卖 ”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 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 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 理的,在上也有依据这是第二种情况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 美元, 6 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 ”货物于 6 月 15 日 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 7 月 20 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 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 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答: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 CIF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 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 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 CIF 条件买 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 CIF 合 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 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 6 月 15 日装船的, 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 7 月 20 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 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 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 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 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 21 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条a 款就有如下的规定: “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 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 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 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
”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 超过 21 天,而达 35 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综合上述两 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