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 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 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4.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 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 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 小时 的标准4.3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4.3.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 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 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4.4 两栋建筑物夹角<30 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 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 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 要求控制4.5 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4.5.1 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0H (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 向 >0.8H;旧区:南北向d.8H,东西向为.7H;南侧为面宽V25米点式住宅时,为.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 0.9 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d.8H,东西向为.7H;旧区:南北向d.7H,东西向为.6H;建筑山墙面>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4.5.2 高层建筑间距:(1) 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 (H -30 )米,旧 区^24+0.3 (H -30 )米东西向:》4+0.2 (H -30 )米2) 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 0.9 倍控制3) 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5米;但当 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債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 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4.5.3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 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 4.5.1条款和 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V13米4.5.4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 筑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 》8米;(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 4.5.5如北侧或西侧建筑首层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侧或东 侧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侧或西侧建筑架空层的高度计算间距4.5.6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 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其间距可 从裙房屋顶算起4.5.7采用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 的,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4.5.8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间距4.6 非居住建筑间距4.6.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 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 款4.6.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 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表 4-1项目名称最小间距备注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4米幼儿园、托儿所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生活用房与周边其它建筑不少于18米中、小学校教学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5米4.6.3 非居住建筑(4.6.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时之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d・3H,且》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d米4.6.4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
4.6.5 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 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 建筑间距4.6.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 的间距控制4.6.7 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4-2 的规定表 4-2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3米9米多层建筑9米6米4.6.8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 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 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 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 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4.6.9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 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 间距4.7 建筑退让4.7.1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 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 要求4.7.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 并不得少于表 4-2 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如相邻用地为规 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 4-2 的规定4.7.3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 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
按上述要求退 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 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 离可适当减少,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 5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不得超过用地界线4.7.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3 的规定:4.7.5 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 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 5 米4.7.6 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 让距离不少于 5 米表 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规定道路红线宽 度咪)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中咼层以下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V24米)咼层建筑(住宅建筑咼度>30米,公共建筑〉24米)>6012裙房19,主楼2541 -6010裙房15,主楼2031 -407裙房15,主楼2018 -305裙房15,主楼2013-17310 (且距路中线不少于建筑间距的一半)注: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4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4-3 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 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3规定的退让的1.5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 的集散场地4、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5、 36 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 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6、 表 4-3 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 车位配套指标计算7、 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中人流量较大 的公共建筑的大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4.8 建筑高度4.8.1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V.5x W+S )式中:H为建筑物控制高度,W 为道路红线宽度,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4.8.2 建筑物临两条道路红线以上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 算其控制高度4.8.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 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 的规定4.8.4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 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城市 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4.9 建筑物面宽要求4.9.1 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等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 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100 米4.9.2 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 宜大于 80 米4.10 建筑物层高控制4.10.1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 3.0 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 即以总高度除以 3.0所得整数值为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层数首 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平方米)的住宅和 公寓按上述方法计算4.10.2 所有建筑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 6 米(15 米 以上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150 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 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计 算层高不得大于 4 米4.11 居住建筑天井4.11.1 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设开口天井,并符合下述 规定:开□深度<2.5米,其开□宽度为米;开□深度>8米,开□宽度按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开口深度 2.5-8 米时,开口宽度应符合表4-4 的规定。
表 4 - 4 开 □ 天 井 最 小 宽度 单位:米开□天井直長小宽度9层以下大于9层窗正对开口窗在两侧窗正对开口窗在两侧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等通风米光232.54南北向开□的客厅、卧室通风米光4666东西向开□的客厅、卧室通风米光46684.11.2 内天井的最短边按表 4-5 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米内天井最短边长9层以下大于9层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等通风米光36南北向开□的客厅、卧室通风米光694.11.3 内天井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 0.5 米4.11.4 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 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 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 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 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 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 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 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 米;2.50 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 米, 并不应大于3 米;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 度不应大于 1 米;5 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 减1 米,并不应大于3 米2)在无人行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