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10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二三年二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 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 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 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 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由监护人代为签约五、名词解释( 一 ) 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 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 修复与再塑 二 ) 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 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 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 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特别提示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 ) 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 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 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 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二 ) 消 费 者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官 网 ( ) 和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 )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 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 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 ) 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 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 证、溯源码等资料 四 ) 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 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 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 ) 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 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2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一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 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 焦虑” 二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 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 提升服务透明度 三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 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 格欺诈行为 四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 围 五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 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 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3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 (消费者 ) :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 (如需) : 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 联系地址: 乙方 (美容医疗机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4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 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效果( 一 )服务项目: ,共 个项目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诊医师、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 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二 ) 服务实施时间: 三 ) 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第二条 服务费用( 一 ) 服务费用总额: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二 ) 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 其他费用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 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5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甲方应当承担 三 ) 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1. 一次性付款: 甲方应当于 向 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2.分次付款: 。
3.其他付款方式: 第三条 单方解除权( 一 ) 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 定风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二 ) 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 当 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 ) 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 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四 ) 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 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 宜:1.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 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 2.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但有6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按上述约定完 成结算退费手续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三 )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告知的内容,自主决定 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医疗美容项目 四 )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告知乙方与服务项目有 关的既往史、个人医疗美容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五 ) 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完成服务项目 六 ) 甲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七)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八) 甲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 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 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二 ) 乙方承诺自身及医师、护理人员具备开展约定服务项 目所需资质许可、从业资格等条件 三 )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7办法》等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确保所 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四 ) 乙方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由主诊医师负责或 在其指导下实施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 诊疗方案,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重大生命健康权益的除外 五 ) 乙方应当在实施服务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 症、禁忌症、 医疗风险、注意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 六 ) 乙方应当按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甲方要 求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服务,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 资料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 服务。
八) 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隐私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第六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欺诈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2.主诊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3.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 案的;8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 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 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 ) 甲方未履行如实告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导致的不利后 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 )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第 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二 )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1.诉讼方式: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其他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