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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动平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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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动平衡技术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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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毂、制动鼓、制动盘 动平衡技术要求 1汽车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动平衡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动平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01 平衡机的描述检验与评定 GB/T 9239.1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 1 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 9239.2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 2 部分:平衡误差 JJG 011 就车式车轮动平衡仪检定规定3 术语和定义 3.1 平衡:检查并在必要时调整转子质量分布,以保证在对应的工作转速频率下,剩余不平衡或者轴颈振动和(或)作用于轴承的力在规定限值内的工艺过程 3.2 不平衡:转子旋转产生离心力所引起的振动力或运动作用于轴承时,该转子所处的状态。

3.3 剩余不平衡量:平衡后转子上剩余的不平衡量 4 技术要求 4.1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毛坏应进行抛丸处理,以消除残余应力,以防止变形 4.3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表面不得有毛刺、碰伤、划伤、裂纹等缺陷 4.4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必须全部经检验合格并清洗干净后才能装配 4.5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必须做动平衡试验,动不平衡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产品的动不平衡量选用参考附录 A(资料性附录)的规定 2 表 1 动不平衡要求 产品分类 车速范围,km/h 平衡品质级别 G <100 G20 ≥100~120 G16 轮毂 >120 G16 <100 G20 ≥100~120 G16 制动鼓 >120 G16 <100 G16 ≥100~120 G10 乘用车 皮卡 轻客 制动盘 >120 G6.3 <100 G40 ≥100~120 G40 轮毂 >120 G30 <100 G40 ≥100~120 G40 制动鼓 >120 G30 <100 G20 ≥100~120 G16 制动盘 >120 G16 <100 G40 ≥100~120 G40 轮毂、制动鼓合件 >120 G30 <100 G20 ≥100~120 G20 轻卡 轮毂、制动盘合件 >120 G16 <80 G20 ≥80~100 G22 前 >100 G25 <80 G20 ≥80~100 G22 轮毂 后 >100 G25 <80 G30 ≥80~100 G34 前 >100 G37 <80 G28 ≥80~100 G31 制动鼓 后 >100 G34 <80 G16 ≥80~100 G18 ≤10 t 桥 >100 G20 <80 G16 ≥80~100 G18 后桥 >10 t 桥 >100 G20 <80 G14 ≥80~100 G16 6.5 t ~7.5t 桥>100 G18 <80 G21 ≥80~100 G23 5 t 桥 >100 G25 <80 G23 ≥80~100 G25 中重卡 鼓式合件 前轴 ≤4.2 t 桥 >100 G28 表 1(续) 动不平衡要求 产品分类 车速范围,km/h 平衡品质级别 G 中重卡 盘 前轴 20 in~22.5 in <80 G14 3≥80~100 G15 式 后桥 >100 G16 <90 G40 ≥90~120 G25 轮毂 >120 G16 <90 G40 ≥90~120 G25 制动鼓 >120 G16 <90 G25 ≥90~120 G25 制动盘 >120 G16 <90 G40 ≥90~120 G30 轮毂、制动鼓合件 >120 G20 <90 G30 ≥90~120 G20 欧 V 客车 轮毂、制动盘合件 >120 G15 <80 G40 ≥80~100 G40 轮毂 >100 G40 <80 G40 ≥80~100 G40 制动鼓 >100 G40 <80 G40 ≥80~100 G40 制动盘 >100 G40 <80 G40 ≥80~100 G40 轮毂、制动鼓合件 >100 G40 <80 G40 ≥80~100 G40 工程车 轮毂、制动盘合件 >100 G40 轮毂 ≤70 G40 制动鼓 ≤70 G40 低速货车 轮毂、制动鼓合件 ≤70 G40 注:平衡品质级别按 GB/T 9239.1 的规定。

4.6 剩余不平衡量的标识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在动平衡机上测量动不平衡量,对剩余不平衡量做相应的标识具体要求为: 4.6.1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生产过程的标识 a)对于不需要采取打孔去重,剩余不平衡量就达标的,剩余不平衡量标识为:在剩余不平衡量方位用去重钻头钻浅孔作标记对于分体平衡的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组装时两重点标记相错 180° b)对于通过打孔去重才使剩余不平衡量达标的,剩余不平衡量标识为:以去重孔中间位置为方向标记,无需再做标记对于分体平衡的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组装时两重点标记相错 180° 4.6.2 车桥总成供货到主机厂时的标识 对于 4.6.1 条车桥生产中所用的标识,在整车装配后,如无法检查轮毂与制动鼓合件或轮毂与制动盘合件的动不平衡量位置与车轮总成的不平衡量的位置是否正确装配,要求各车桥必须做如下标识: a)在整桥装配完成进行喷漆后,须将 4.6.1 条中的剩余不平衡位置点对应地标识在轮胎螺栓的外 4 端面上 b)标识用蓝色漆标识,若在两个螺栓中间,则需在两个螺栓上都标识。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设备要求 a)平衡机应根据 GB/T 9239.2 检查和(或)处理系统误差;平衡机应按 JJG 011 的规定进行检定b)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的动平衡应在立式试验机上进 行立式试验机的性能、不平衡减少率(URR)和最小可达剩余不平衡量( Umar)应满足使用要求,具体按 GB/T 4201 的规定 5.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应是未经试验或使用过的新合格成品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 5.3 试验步骤 5.3.1 根据轮毂、制动鼓、制动盘的实际生产和装配情况确定动平衡试验按分体平衡和(或)整体平衡 5.3.2 分体平衡 a)将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在动平衡机上按装配方式定位并夹紧,然后起动平衡机,测量并记录动不平衡量 b)停止平衡机,根据测量显示的角度值在样品最大外径处作标记,并在其下方注上不平衡量值 c)卸下测量样品,根据测得的不平衡量值分成 A、B、C 三组,具体按表 2 的规定 表 2 动不平衡量值分组要求 产品分类 分组及范围,g.cm A 组:<30 B 组:≥30~60 轮毂≤>< C 组:>60 A 组:<60 B 组:≥60~120 制动鼓 C 组:>120 A 组:<30 B 组:≥30~60 乘用车 皮卡 轻客 制动盘 C 组:>60 A 组:<400 B 组:≥400~800 轮毂 C 组:>800 A 组:<1000 B 组:≥1000~1500 轻卡 制动鼓 C 组:>1500 表 2(续) 动不平衡量值分组要求 产品分类 分组及范围,g.cm A 组:<80 B 组:≥80~100 制动盘 C 组:>100 轻卡 轮毂、制动鼓合件 A 组:<1500 5B 组:≥1500~2200 C 组:>2200 A 组:<200 B 组:≥200~600 轮毂、制动盘合件 C 组:>600 A 组:<500 B 组:≥500~1000 轮毂 C 组:>1000~1500 A 组:<1000 B 组:≥1000~1500 制动鼓 C 组:>1500~2000 A 组:<1500 B 组:≥1500~2000 ≤10 t 桥 C 组:>2000~2500 A 组:<1000 B 组:≥1000~1500 后桥 >10 t 桥 C 组:>1500~2000 A 组:<1500 B 组:≥1500~2000 鼓式合件 前轴 C 组:>2000~2500 前轴 A 组:<500 B 组:≥500~1000 中重卡 盘式 后桥 20 in~22.5 inC 组:>1000~1500 A 组:<500 B 组:≥500~1000 轮毂 C 组:>1000~1500 A 组:<500 B 组:≥ 500~1000 前桥制动鼓 C 组:>1000~1500 A 组:<1000 B 组:≥1000~1500 制动鼓 后桥制动鼓 C 组:>1500~2000 A 组:<500 B 组:≥500~750 制动盘 C 组:>750~1000 A 组:<500 B 组:≥500~1000 前桥 C 组:>1000~1500 A 组:<1000 B 组:≥1000~1500 鼓式 后桥 C 组:>1500~2000 A 组:<500 B 组:≥500~1000 欧 V 客车 轮毂、制动鼓合件 盘式 C 组:>1000~1500 表 2(续) 动不平衡量值分组要求 产品分类 分组及范围,g.cm A 组:<1200 B 组:≥1200~1500 轮毂 C 组:>1500 A 组:<1200 工程车 制动鼓 B 组:≥1200~1500 6 C 组:>1500 A 组:<1200 B 组:≥1200~1500 制动盘 C 组:>1500 A 组:<1200 B 组:≥1200~1500 轮毂、制动鼓合件 C 组:>1500 A 组:<1200 B 组:≥1200~1500 轮毂、制动盘合件 C 组:>1500 A 组:<900 B 组:≥900~1100 低速货车 轮毂、制动鼓合件 C 组:>1100 d)按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上的重点标记 180°方向装配。

1)优先按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的对应分组进行装配;如轻卡 A 组的轮毂与 A 组的制 动鼓装配,C 组的轮毂与 C 组的制动鼓装配;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装:轮毂与制动鼓或制动盘不平衡量值大的相互装配、小的相互装配 e)如轮毂带制动鼓总成、轮毂带制动盘总成是整体供货则按上述方法装配完成后,应对轮毂带制动鼓总成、轮毂带制动盘总成的不平衡量进行检查,按 GB/T 9239.2 考虑平衡机综合误差后,试验样品重点标记和去重规定如下: 1)当 Ures(剩余不平衡量)< 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 4.6 的规定对重点进行标记; 2)当 Ures(剩余不平衡量)≥ 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平衡机指示角度钻孔去重(钻孔边缘间隔不小于 3 mm,钻孔范围不超过圆周的 1/6,深度不超过制动鼓加强筋厚度钻孔后在制动鼓加强筋宽度方向最小壁厚不小于 1.5 mm),钻孔去重应保证样品的功能和产品质量去重完成后再次启动平衡机测量,当 Ures(剩余不平衡量)< 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 4.6 的规定对重点进行标记 5.3.3 整体平衡 a)将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在动平衡机上按装配方式定位并夹紧,然后起动平衡机,测量并记录动不平衡量。

b)按 5.3.2e)的规定进行重点标记和去重 6 检验规则 6.1 初始不平衡量超过设计规定的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及其合件做不合格品处理,不得进行校正使用 6.2 出厂检验 a)轮毂、制动鼓、制动盘生产企业:应对出厂的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剩余不平衡量应进行 100%检测;剩余不平衡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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