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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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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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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许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消毒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申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单位实行一个生产场所一证制第三条【概念】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是指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至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第四条【监管职责及权限】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许可审核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消毒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2第六条【许可申请】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 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六)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八)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九)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十)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一)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申请材料按照附件 1 的要求和格式提供第七条【申请资料接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 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八条【受理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 卫 生行政许可文书第九条【现场审核】受理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二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和《浙江3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消毒单位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第十条【申请撤回】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第十一条 【许可决定】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第十二条【许可档案管理】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同时应反馈一份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供日常监督管理用第十三条【许可证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设区市简称)卫餐消证字(发证年份)第 XXXX 号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经营项目、有效期限、批准日期、 证号等消毒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 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2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 卖、出租、出借第十四条【延续申请】消毒单位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 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4(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八)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九)《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原件十)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延续审核】受理延续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 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二)出现违反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六条【准予延续】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的延续申请后,应 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5第十七条【未予延续】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 可无效第十八条【许可变更】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 产地址路名路牌 发生改变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原件第十九条【许可变更】消毒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改变或生产车间布局的,应 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现场监督审核通过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一)消毒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车间变更申请表二)原核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车间布局三)新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车间平面图第二十条【变更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 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一条【迁址变更】消毒单位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6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单位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并收回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二条 【许可注销】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 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补发】遗失或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许可信息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单位名单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 1.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附件 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样式7附件 1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一、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求(一)申请材料为 A4 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 4 号字,英文使用 12 号字,申 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二)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三)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四)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五)申请材料三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六)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排序。

二、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一)生产设备清单×××× 单位生产设备 清单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用途 制造商(二)检验设备清单×××× 单位检验设备 清单设备编号 设备、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用途 制造商8(三)从业人员名单××××单位从业人员名单(样张)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岗位(工种) 备注(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1.消毒运行程序2.消毒物品管理制度3.岗位卫生管理制度4.质量控制制度5.产品追踪制度三、检测报告要求消毒单位应提供当年度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9附件 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样式)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卫餐消证字( )第 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营项目 集中消毒餐饮具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注:本许可证只对许可批准时的生产条件负责,不代表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的认可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公章)批准日期 年 月 日浙江省卫生厅监制10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行政许可申 请 表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制11说 明1、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打印或用钢、碳 素 笔 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缺项。

2、随本表所附资料请一律按 A4 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其中所附资料中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必须提供一份原件3、申报企业请自行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4、本 申请表可从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网站下载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为 1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联系人联系 职工总数 应体检人数厂区面积 (M 2) 生产车间面积 (M 2)企 业 责 任 保 证 书本企业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及实质内容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13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9、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质检负责人 检验人员数自检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  月  日批准文号:( )卫餐消证字( )第 号批准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四年)1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行政许可延 续 申 请 表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制15说 明1、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打印或用钢、碳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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