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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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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述评                    刘宏松+项南月摘要:本文对有关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的研究进行了述评既有研究议题包括G20的治理表现、G20的非正式性、G20的合法性、G20的有效性以及G20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本文对其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G20议程设置机理、G20政治共识的形成条件、G20成员如何履行承诺、G20如何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四个G20与全球经济治理研究议程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关键词:二十国集团全球治理全球经济治理一、对G20治理表现的研究对G20治理表现的研究主要探讨G20在全球经济事务中开展的治理工作约翰·柯顿的《二十国集团与全球治理》是此类研究的代表性著作该书对G20自1999年首届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到2010年多伦多峰会这段时期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细致梳理,从中可以了解到历届会议召开时的背景环境、各国的政策立场、协商过程以及最终达成的结果等十分详细的信息彼得·哈吉纳尔(Peter I.Hajnal)的《二十国集团:演进、相互关系和文献》探讨了G20与其他国际组织、商业界及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解答了G20在一个由不同类型的行为体交织而成的复杂的全球治理网络中处于何种地位和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安德鲁·库珀(AndrewF Cooper)和拉梅什·塔库尔(Ramesh Thakur)的《二十国集团》探讨了G20在全球治理中的成功和不足、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类似的著作还有迈克尔·卡拉汉(Michael Callaghan)等人编著的《G20国家间的全球合作:应对危机与恢复增长》这些著作的写作特点有许多相似之处,一般都遵循追溯发展历史、评价治理表现、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展望未来发展方向的进路还有一些研究深入到具体议题领域,考察G20在具体领域的治理表现作为一个旨在应对危机、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国际机制,G20的治理工作集中于经济治理领域围绕经济治理展开论述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罗斯·巴克利(RossBuckley)在《G20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表现》一文中指出,G20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但并未改变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不足以避免下一次危机的发生朱杰进、尼尔斯·约翰内森(Niels Johannesen)等人分析了G20在反避税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但两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认为G20推动了“税收与实质性经济活动相匹配”原则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共识的达成。

而后者则对此持保留态度,因为G20协议导致逃税款在不同避税天堂之间的重新分配,却未能成功地向受害国返还这些资金此外,柯林·布拉德福特(Colin I.Bradford)等人撰写的《转型中的全球领导:使G20更加有效和灵敏》就G20在全球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应对全球失衡、可持续增长以及突破多边发展银行改革停滞局面等方面做出的努力进行了详细分析随着G20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G20的议题领域也逐渐扩展,发展、气候变化、能源、粮食安全等议题进入了G20议程对G20在发展和能源领域治理表现的研究也随之出现在发展议题上,张海冰的论文《试析G20在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角色》具有代表性张海冰指出,G20应在联合国后2015发展议程中发挥协助作用,将更加平等的发展伙伴关系和以成果为导向的国际发展合作作为G20参与国际发展合作的重点此外,洛伊国际政策研究所(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发布的研究报告《发展与G20》指出,发展议题与全球经济议题不可孤立看待,发展议题必须进入G20的核心议程在能源议题上,《作为全球能源指导委员会的G8与G20:机遇与限制》和《G20中的全球能源治理:国家、联盟和危机》两篇论文分析了G20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表现,并为进一步提高其行动能力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总体而言,对G20治理表现的既有研究侧重于现状描述从中可以获得有关G20演进过程和治理表现的信息,但难以获知G20的运行机理二、其他主要研究议题除G20治理表现外,有关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的研究还涉及G20的非正式性、G20的合法性、G20的有效性、G20与联合国关系、G20与国际金融机构关系以及G20与G7/G8关系等议题1.G20的非正式性唐纳德普查拉(Donald J.Puchala)和雷蒙德霍普金斯(Raymond F.Hopkins)给出了正式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定义正式机制是由国际组织立法通过,由理事会、议会等实体机构维持并由国际官僚机构监督的国际机制非正式机制是指通过成员方达成的共识创立和维持,基于共同利益或君子协定执行并通过互相监督来确保协议实施的国际机制按照该定义,G20属于典型的非正式机制在这一点上,研究者们并无太多分歧,争论之处在于G20在未来发展中应继续保持非正式性还是向正式机制转变非正式国际机制拥有议题灵活性、开放性等许多独特优势对此,扬·乌特斯(Jan Wouters)指出,非正式性可以创造一种相互信任而非相互怀疑的氛围,在此氛围中各国可以坦诚交流观点而不必担心被法律承诺束缚。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非正式性是G20在特定的背景环境下做出的最佳选择例如奈瑞·伍兹(Ngaire Woods)认为,非正式机制松散的组织结构、灵活的议事日程、共识性软约束在全球治理中具有比较优势,顺应了冷战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多元化的趋势然而,非正式性也带来了一些缺陷由于缺乏常设机构和法律约束力,G20协议的执行面临许多困难G20常常被形容为“清谈俱乐部”(talking shop)甚至有批评家指责G20领导人错误判断了金融危机并拒绝承担责任,也未能提供在部长级会议上许诺的公共物品,从而导致会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于G20治理能力的怀疑也一直存在 由于优势和缺陷并存,学者们对G20的未来发展方向给出了不同的建议朱杰进建议在保持G20非正式性的基础上改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的互动,提高其决议执行的效力扬·乌特斯和托马斯·拉莫普洛斯(Thomas Ramopoulos)则借鉴欧盟和欧洲理事会的治理经验,建议G20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升制度化水平来提高其效率,但不应将其转变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尽管学者们对于G20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不同看法,但不使其成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增强其部分功能已逐渐成为共识。

2.G20的合法性G20的合法性是一大争论焦点前两届峰会上,G20还只是危机应对机制,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遭遇太多质疑从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开始,G20被定位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这一定位引起了有关G20合法性的广泛争论有关G20合法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代表性问题支持者认可G20合法性的主要理由是:其成员国人口占全球的2/3,国内生产总值和贸易额分别占全球的90%和80%,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平衡性问题但是,反对者认为这一比例并不足以证明G20的合法性:G20的代表性仅仅是比G7/G8有所提高,并不足以代表其余的170多个国家;另一方面,虽然G20接纳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被排除在外;从地区代表性上看,G20成员国的地域分布极不均衡安德鲁·库珀指出,在G20机制中,欧盟的代表性过高而加勒比地区、北欧、东南亚以及非洲的代表性过低甚至被完全排除这使得G20的合法性鸿沟进一步扩大还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G20成员国的选择过于随意,缺乏清晰合理的标准挪威外长乔纳斯·斯多(Jonas GahrStore)批评道,“许多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都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并且比一些G20成员国拥有更高的GDP,却被排除在G20机制之外”。

斯多还将G20定性为一个类似于维也纳体系中进行欧洲协调的“自我任命的集团(self-appointedgroup)”一般而言,进入G20机制的发展中国家因获得了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权利,对该机制合法性的认可度较高被排除在机制外的国家对G20的合法性有较多质疑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质疑的理由存在差别前者质疑G20的成员标准,实质上是希望进入该机制后者则希望在G20中增强自己的声音,同时继续以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除代表性问题外,还有一些研究从其他要素着手对G20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例如斯蒂凡·基什内尔(Stephan Kirchner)从结构性缺陷角度指出,由于缺乏国际条约等明确的法律基础,G20的成立和加入该机制的决定并未经过成员国国内议会的批准这种缺陷从根基上削弱了G20的合法性科恩·亚历山大(KernAlexander)等人则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指出,G20不符合法治原则、民主化不足、不符合善治标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性等合法性缺陷总体而言,关于G20合法性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代表性问题,从其他角度展开的研究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3.G20的有效性国际机制的有效性研究是当前制度主义理论的研究重点。

奥兰·扬给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有效性定义: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塑造或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尺度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Mitchell)给出了一个更加精炼的有效性定义,即制度影响国家行为的程度为使对有效性的衡量方法更加严密,阿里尔德·翁德达尔(Arild Underdal)提出,在衡量有效性时,需要将现实效果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对比:(1)假设该机制不存在,会出现什么情况;(2)在理想状态下,集体行动所能取得的最佳效果(collective optimum)是什么?这样机制有效性就成为一个相对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概念一些十分简单的、即使不存在国际机制也能自动得到解决的问题,或是一些十分困难的、在最理想的状态下也难以解决的问题都不应成为称赞或贬低机制有效性的理由库珀针对G20有效性的认识与机制有效性的相对含义相符他指出:“G20应该作为一个供领导人共同讨论危机爆发的原因、改进方法以及协调危机应对措施的平台要求G20能够直接解决金融危机或欧债危机,既不公平,也不现实”在翁德达尔提出的有效性衡量标准基础上,卡斯滕·赫尔姆(Carsten Helm)和德特莱夫·施普林茨(Detlef Sprinz)进一步发展出三个概念并设计出有效性评分公式,实现了对机制有效性的赋值。

这三个概念是无机制假设(no-regimecounterfactural),实际政策(actual policies)和集体行动最佳效果(collectiveoptimum),机制有效性得分=(实际表现一无机制假设)/(集体行动最佳效果-无机制假设)翁德达尔和赫尔姆等人对机制有效性的研究被称为奥斯陆一波茨坦方案(the Oslo-Postam Solution)不过,奥斯陆--Ok茨坦方案也面临着操作上的困难我们很难得知在机制不存在和最理想的状态下具体情况究竟如何,经常需要通过因果推理来猜测,这样就会有较强的主观性目前已经有一些可以用来克服这些不足的分析工具,例如过程跟踪、思想实验等这些分析工具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推理作用,但面对全球治理的复杂现实,其可操作性仍然有限因此,在对具体议题领域的机制有效性的研究中,学者们根据实际需要发展出一些可操作性相对较强的有效性衡量标准例如托马斯·贝尔瑙(ThomasBemauer)认为,一个成功的环境治理机制,应改变国家和其他行为体的行为,使其朝着合作方希望的方向靠拢,解决了国家希望解决的环境问题,并且以一种高效、公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哈罗德·雅各布森(Harold Jacobson)和大卫·凯(David Kay)提出的衡量机制有效性的标准包括:参与者和观察者对所达成结果的态度、程序目标和实际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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