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思想主要内容及其逻辑演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好形式,并重点强调生产领域的合作,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作经济思想主要内容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一、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综述诺斯曾指出:“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刺激结构,随着该结构的演进,它规划了经济朝着增长、停止或衰退变化的方向[1]按照诺斯的观点,经济组织制度安排合理有效,能够真正促进经济增长,并成为一种适当激励个人的有效制度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曾提出过合作社设想,这种合作社经验后来在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中引起了一场空前的合作化运动这种运动为正在形成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提供了宝贵经验,因而也引起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高度关注,并在他们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过程中对合作经济进行了探索与研究一)合作目的按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合作第一目的是解决农民生存问题马克思指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接着,马克思又在《资本论》中点明了这种生产方式的不足:“它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
既排斥生产资料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是同生产和社会的自然产生的狭隘界限相容[3]这种生产方式因为排斥分工而导致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它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需要因此,这种孤立的个体性生产形式将导致农业生产力极度下降,农民无法摆脱生活贫困并趋向毁灭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必将被大规模资本主义经济所排挤掉于是,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小农生产方式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不得不采取的特定方式,而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不是别的,就是建立合作社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的序言中指出:“同样,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共同耕种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4]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逼迫下,如果农民要获得生存,就必须抛弃原有的个体性生产方式和对封建土地所有者的依赖性,建立属于自己的合作团体然而,这绝非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部目的他们提出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层目的是通过合作方式壮大无产阶级队伍,为最终实现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这一合作目的是马克思恩格斯革命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合作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好形式,并重点强调生产领域的合作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要挽救小农经济,只有引导农民开展合作化,这也是走上社会主义的唯一道路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5]作为合作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主要是指在生产领域中的合作这与马克思一贯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是一致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变革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形式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都要回到生产方式当中寻找答案所以,农民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通过改变现存的生产方式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其他比如交换、流通、分配等领域实现这就意味着合作作为一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行为首要是指生产领域合作马克思对此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6]恩格斯在1886年也一再强调,采用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是向完全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马克思之所以强调生产领域合作,在于生产领域合作可以直接涉及到土地从封建主那里夺取回来,并从根本上进一步颠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如何向公有制过渡的问题而生产领域合作恰好是土地进入公有状态而完成的对私有制抗衡因此,合作形式必然是生产领域合作与其相反,如果仅仅停留在交换领域合作,则又会陷入到资本逻辑的生产方式当中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合作形式一定是在生产领域发生,而不是在交换和贸易领域中发生三)合作制度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首先是从批判雇佣劳动开始的这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体现为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他指出,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不平等、不合理现象产生的根源后来,马克思明确提出用“联合劳动制度”代替“雇佣劳动制度”,正如他指出:“工人们用大量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7]对于合作制度问题,马克思也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中信用制度和工厂制度所产生的积极效应马克思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8]但这并不能改变合作制度的本质从根本上看,合作制度只能是通过联合劳动来实现他深刻批判了当时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制度,提出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公正和谐的、自由合作的劳动制度,或生产合作化制度这种合作化制度改变了从前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形式,而且也消解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是一种新的劳动者自由联合制度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9]可见,这种建立在自觉平等、劳动者自由联合基础上的社会生产方式,也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在其中不存在资本与劳动分离,而且根本没有资本,更没有资本雇佣下的劳动这就改变了从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中,劳动者合作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情况因此,这种农民生产合作制度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彻底颠覆四)合作原则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合作目的、形式和制度作出许多阐释,也只不过一般意义上指明了农民合作方向具体来说,在合作当中还必然会遇到各种复杂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生产方式,他们还提出了在合作化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第一,非暴力原则马克思认为,并非要通过暴力革命方式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因为农民毕竟不同于大土地所有者,对待他们不能采取暴力方式,那样将不利于无产阶级队伍壮大。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小农呢?马克思提出,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恩格斯也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10]第二,示范引导与自愿相结合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论是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还是实行合作化经营,都不能采用暴力办法,而要积极地示范引导,实行自愿加入合作社恩格斯对此分析了可能性,他提出对于多数小农来说,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使他们看到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引导建立一种新的合作生产方式恩格斯一再强调要从小农立场出发,他认为:“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11]第三,国家帮助原则马克思曾以俄国农民把小地块的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这一情况为例,指出国家在其履行对待农民义务上要给予农民帮助恩格斯也强调了社会帮助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12](五)合作分配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过未来理想社会中的分配方式,其中包括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而目前在农民合作问题上,其分配制度只能采取初级的按劳分配原则作为对生产合作的必要补充,或者随之而来的分配方式,一定是按劳分配,这构成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农民合作社与工厂工人的合作在分配制度上都应该是按劳分配在合作工厂里,“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3]然而,在分配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完全抛弃资本主义有意义的分配方式比如,他们对股金参与分红的分配方式也给予了肯定因为在当时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还不存在彻底消灭资本所带来私有观念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如同我们不能急迫地要求用暴力剥夺小农的私有小块土地一样,在分配方式上也要实现逐渐过渡因此,在如何配置资源方面,恩格斯肯定了当时丹麦社会党人的做法:“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14]可以看出,在当时生产比较落后和私有观念严重束缚下,采取这种劳动及股金私人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对激发农民从事生产热情以及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考虑到这种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所必须要保留的要素分配做法时,也提出了对股金分红等分配方式应采取的有效限制毕竟这种分配方式是一种临时性过渡,而不是最终合作分配方式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的逻辑演绎综合以上,受时代背景及条件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提出的合作观点、原则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当面临现今各地迅速崛起与发展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政治考虑及价值意蕴迫切需要还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功能因此,吸收其合理内核并实现历史超越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一)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合作社一种革命的政治价值取向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政治主张和西方合作理论相比,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则具有一种革命的政治价值取向,并且在政治要求中隐含着工人阶级解放的内容马克思认为,通过农民合作运动,并建立合作社是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因此,他指出:“这个运动的巨大价值在于它能够证明:现在这种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们的共和制度所代替。
[15]可以见得,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都给予了合作经济组织太多的政治思考,作为其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规律、组织原则及内部形式研究不深、关注不够,以致最后引发中国改革前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偏离了合作经济的内在要求与经济规则因此,超越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功能,还原其经济功效是当今新农村发展的现实基础二)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合作社基础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合作社是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引导个体农民走向集体劳动的有效途径既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它同商品经济的关系应该是可以共存的至于怎么共存、怎么过渡却没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