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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承担及解决--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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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承担及解决--优秀论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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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承担及解决--优秀论文引言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1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 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放货, 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由于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提单等单据的流转时常滞后于 船舶货物的周转,承运人往往被无止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 担保交付货物,或者在别的情况下无单放货,从而引起纠纷无单放货的 形态各异,所涉及的问题也千头万绪,本文仅试图对班轮运输下无单放货 的性质、责任归属、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微观与宏观对策等方面作一个初 步的探讨一、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及其主要形式一提单概述提单是海上货物班轮运输特有的重要的运输单证国际上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包括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 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关于修改统一 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在各国国内,有关提单的 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中国目前没有批准加入上述的任何一个公约,但是中 国的《海商法》吸收了海牙规则以及汉堡公约中有关提单的规定《海商 法》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4 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条款强制规定了承运人凭 单交货的义务,承运人在收货港只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综观提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提单的功能是逐步增加的,其 重要程度也是逐步增强的其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它促成了国际贸易形式从 实物交易向单证交易的过渡早期的国际贸易都是实物交易,公元12?14 世纪,随着商人与船东的分离,出现了最早的提单,由承运人交给托运人 此时的提单形式简单,功能单一,仅是托运人收到货物的一纸证明文书到了 17世纪,承运人为了方便起见,开始制定统一的标准格式提单,一式 二联,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执一联,在目的港拼接起来,没有提单则不交货, 持有提单者才能在目的港最终收取货物,提单发展成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 提货的唯一凭证。

因此,商人们赋予提单一项新的功能,即用以代表运输 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随着提单功能的增加,它的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开始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运输以外的各个环节国际贸易的程序一般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订立买卖合同的阶段、安排货物运输的阶段、货款结算阶段从买卖阶段来看,国际货物合同的买卖双方通常 会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提单,买卖双方承认提单交付功能推定为实际货 物交付,买方必须像接受实际货物一样接受卖方提交的提单并支付货款 由于处分提单被认为有与处分实际货物相同的效果,因此,卖方在交付了 提单后不一定需等到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就能获得付款,而买方在取得提 单后就能取得货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从结算阶段来看,目前国际贸易大 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银行在接受卖方提交的提单后,向卖方预 付货款,在买方破产或违约时,银行有权凭提单提货或转卖货物,以收回 预付款项因此,提单者中能代表货物木身进行转让的功能是适应远洋运 5输的特点而发展起来的,是其他运输单据所不具备的,提单由此与陆运等 其他运输方式中使用的单据,包括内河运输中使用的单据彻底区分开来 我国内地将内河运输中使用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以区别于远洋运输中 使用的海运提单。

依据提单是否具有流通性,可将提单分为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 两种,不可转让提单即记名提单,由于记名提单不能转让给其他人,缺乏 自由流通性,在国际贸易中不常使用;可转让提单包括不记名提单与指示 提单,不记名提单不需要任何程序,仅凭交付即可流通转让,但风险较大, 对收货人没有任何保护,银行一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故在国际贸易中也 不常使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如系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托 运人未指定收货人Z前,卖方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指示提单相对安全且流通性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在本文的论述中,除非明确说明,一般是指可转让提单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及主要形式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错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单放 货一般发牛于提单等运输单证到达买方的时间迟于船货抵达港口的日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船舶的速度大大提高,但是提单的运转速度却 并没有提高提单的流转速度主要取决于银行处理单证的时间在跟单信 用证下,往往牵涉诸多的中间银行,如通知行、议付行、承兑行、贴现行 等,使得单据的流转环节增多,流转速度降低。

这样就很容易造成货物比 单据先到达目的港的局面,对于短途海运中的大宗货物来说尤其如此而 且开证行有严格审核单证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的义务,如果发现卖方提供 的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有任何一处与信用证具体规定不符,都会将 全套单据退冋,卖方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提供一套符合要求的单据 6由于银行对于任何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概不负责,其并没有法律 上的责任或动力来加速传递客户交来的单据,这样势必造成单据流转的迟 延,甚至使提单等全套单据滞留在卖方手中对于货物的买方来说,由于尚未收到提单,货物的买方无法凭提单提取已运抵的货物,这样势必影响买方的购买目的或对货物的计划安排比 如当市场行情变动剧烈,在买方有可能遭受到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为了不 使船舶滞留港口,避免因为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买方势必要求争取尽早提 货,通常会要求承运人凭买方提供的副本提单加保函先行交付货物对于承运人来说,承运人明知其应当遵守凭止本提单放货的义务,否则要承担 被起诉的风险但是在现实中,承运人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则会而临着许 多困难《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 装货港发牛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 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如果坚持凭单放货,运人将不得不遭受某些损失,例如,由于无法交付货物,班轮运输的承运 可能会延课下一个船期,船舶承租人可能会向船东承担滞期费虽然无正 木提单时,船东拒绝卸货而引起的滞期费,在法律上通常可以索赔,但船 东不能因延滞而获利,或多或少会造受损失,至少诉讼费用无法索赔如 果延滞持续,将形成雪球效应,可能错过下一个租船合同的受载H和解约 2日,或是允诺了一个日期作为下一个准备装载日但无法履行诺言承运人 也可以选择将货物先行卸船,存入码头的仓库等待收货人凭单提货,这样 不至于耽误船期,但是仅仅卸下货物并不等于交付货物,卸货后交付前货 物的灭失、损坏的风险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而且并非所有的卸货港都能 提供充足的仓库或堆场以存储名目繁多的货物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商业 竞争中,承运人为了招揽货源,加快船舶周转速率,明知有风险也往往为 2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12页7 Z实践中承运人往往采用一些变通做法,若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同时提 供信誉良好的、妥切的保函即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保证承担承运人因无 单放货而产牛的一切赔偿责任;并保证收货人收到正木提单后即刻交还承 运人,承运人一般都会接受,即凭提货人出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放货。

汉 堡规则以及日、英、台湾地区法律都承认担保提货,并且也为许多国家的 商业习惯所认可买方急于提取货物,而承运人急于交付货物,这两种商业倾向相互结合,其结果便产生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是产生的无单放货的主要 原因此外,还会存在正本提单遗失、承运人与第三者串通欺诈等情况下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形,本文也将对这些情况加以论述货物到港后,提货者不岀示正木提单而向承运人请求交货的种类多样,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收货人凭个人出具、银行出具或联合出具的保函提 货后不付款赎单,持有正本提单的卖方、银行或第三人采取法律措施如3“银标轮”无正本提单提货侵权纠纷案、广东海外经济贸易公司诉广州远4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等②凭正本提单件或副本提单 件提货,如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案、5海南万邦实业有限公司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纠纷案等③凭副本提单提货 据统计,近年来东南亚70%,日木90%以上的进口货物都是凭副木提单提货6 7的如珠江轮无正本提单提货放货案④凭正本提单影印或副本提单影印8件提货,如意大利劳民银行案(1991) o⑤凭副木提单加提货人出具的保9函提货如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案。

⑥凭副本提单加银行3杜伯强 《海事审判》1998年第4期,第44页4金正佳、翁子明〃关于提单交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海事审判(合订本)》 总第1-10期,第115页5莫世健 《判例与研究》1999年第二期第34页6刑海宝著《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本,第523页7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第4卷,大连海事大学出 版社,1993年版,第96页8张伯仁〃货运代理法律顾问初探〃《海事审判(总订本)》总第1-10期第121页9赖尚斌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4卷,大连海事大学岀版社1993,第394页8保函提货,或凭副本提单加提货人与银行联署之保函提货⑦凭发票抄本或介绍信提货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归属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性,取决于它所侵 犯的法律关系而提单这一客体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则是关于提单 的法律性质问题因此,要想了解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首 先对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一)、提单法律性质的分析 目前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属性没有完整充分的规定,学术界对此 也多有争议,有关提单法律属性的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由此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难和判决上的分歧。

通 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包含以下三 个方面:1、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物权凭证这一说法来源于英国法,但有关物权凭证的概念却没有一个 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目前比较广为流传,为人们所熟 知的观点是在Ben?Jamin on Sale of Goods这本权威著作中的论述:"普 通法上没有物权凭证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它指与货物相关的一份文件,该10文件的转让有转让货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处“可能”转让所有权的意思是提单的转让并不必然,而只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有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效力有关这一理解,较为合理的说法是Paul10转引自Charles Debattista:《通过海运的货物买卖》Butterworths出版 社1990年版9 Todd在其著作中提到的几个条件:“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①它代表着货物,从而使买方当货物留在海上时即可以进行交易②它转让货物的推定11占有③它可以起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愿意这么做由 此,我们可以将物权凭证的含义表述为:法律承认为代表和象征货物,当 与当事方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合意相结合时,其转让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效果,其自身足以证明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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