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电 厂 企 业 标 准照明设施管理标准Q/ZD-207.09-2006代替 Q/ZD-207.09-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X电厂工作照明、事故照明的主要技术条件和检验方法,以保证照明的正常使用本标准适用于XXXX电厂工作照明、事故照明的检查、试验、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临时照明的加装依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安全[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工技术数据手册3 管理职责3.1 工作照明的维护、保养工作由检修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3.2 事故照明的维护、保养工作由检修中心负责;试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行部负责。
3.3 照明设施的缺陷登录或通知检修处理事项,由使用责任人负责,即:谁负责开关照明,谁负责登录或通知3.4 检修中心应建立全厂照明设施的台帐,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周期等规定固定照明设施的变更必须申报《设备(系统)变更书》,经批准后才能实施3.5 进行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厂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下,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4 照明设施的设置及要求4.1 照明装置的要求 电光源的一般要求:提高光效、延长寿命、改善光色、增加品种、减少附件灯具的一般要求:效率高、配光合理,能满足各种不同环境的需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用电,减少购置和维护费用4.2 照明设施的设置规定 在特别潮湿和有灰尘的室内,应使用防水防尘的灯具和密闭的开关或用普通的开关安装在邻接的室内4.2.2 在有爆炸危险的室内,应使用防爆型或可靠性较高的灯具,禁止在这种室内装设开关、插座或其他会产生火花的设备 隧道内的照明电压应为36V,如采用220V电压时,应另加一路保护其外壳的接地线或在其电源进线侧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发电厂锅炉水位计的照明,当使用的电压超过36V时,其灯具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发电厂的烟囱或其他高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工作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4.3 照明设施的安装规定 安装的灯具应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无脱落,灯罩无损坏 室内照明灯具安装高度离地面不应低于2.5米,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得低于3米 发电厂内的灯具,当其高度低于2.5米时,应有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或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 照明开关必须串接在相线上,开关离地一般不低于1.3米 螺口灯头必须采用安全灯头,并且必须把相线接在螺口灯头座内的中心铜片上 禁止将交流携带式变压器和其他不属于事故照明的用电设备接到事故照明的线路上,在事故照明线路中不得接设插座 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开关至灯具的导线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4.4 照明质量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明度要求见下表表1 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明度要求序号车间和工作场所最低照明(LX)1主控制室(包含集控室、网控室、继保室、工程师站)1502一般控制室753高低压配电室304变压器室205压缩机房306泵房、风机房207锅炉房20(表1 续)序号车间和工作场所最低照明(LX)8实验室、计量室1009检修间3010热工仪表控制室10011蓄电池室2012仓库大件贮存间513仓库中、小件贮存间1014仓库精细件贮存间2015工具库3016乙炔瓶、氧气瓶库1017阅览室7518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医务室5019食堂、车间休息室3020浴室、厕所1021走廊通道、楼梯间522室外主要干道0.523室外次要干道0.224露天堆场0.25 照明检查、维护、试验管理5.1 照明设施的检修主要指光源、灯具的检查更换、开关电线、电缆的检查、维修。
5.2 对照明设施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其工作周期以照明光源的平均寿命为依据5.3 照明设施定期检查项目及标准 检查光源发光正常 检查开关动作灵活、无卡涩 检查电线、电缆无过热、老化现象 检查灯具完好无积灰、飞虫及杂物 检查照明配电箱完好情况,清扫积灰 检查照明时控装置完好情况,接触器的触点应无损伤,各接线端头紧固5.4 照明设施的检查工作应全面细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分析,找出规律,制定防范措施5.5 进行检查时,要带好巡检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做好记录,检查完后向班长汇报5.6 对事故照明设施,应按下列期限进行试验 事故照明自动切换装置的动作情况——每周一次(日间进行) 在断开工作照明的情况下,事故照明的完整性——每年两次6 报告与记录6.1 检修中心厂用班建立并保持全厂照明设施的台帐6.2 检修中心厂用班记录电气设备巡检表,并经部门专工审核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检修中心提出、起草并归口管理本标准2004年3月首次发布,2006年9月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修 订:狄国光初 审:林 斌、程 波、阳桂生、晏建华、郭卫军复 审:郑绍宁批 准:郑建平解 释:检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