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第一分编 绪论绪论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含义一、一、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 民法的词源民法的词源三、三、 民法与民法典民法与民法典四、四、 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五、五、 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沿革一、一、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二、 19 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三、三、 20 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四、 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一一财产的概念财产的概念1、狭义的财产:、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的财产:、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合一一一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一一一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一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一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第四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一、一、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罗马法将法律划分为私法和公法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隶属说二、二、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三、三、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需要交易主体、商品和商品交易三个基本条件,民法主要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第五节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一、 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一一一现行民法的体系现行民法的体系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继承法是主要民事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种商事法和知识产权为民事特别法一一一未来民法的体系:民商合一未来民法的体系:民商合一二、二、 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总论: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间。
二)物权(三)债权(四)知识产权(五)人身权(六)亲属(七)继承权(八)侵权责任第六节第六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一、一、 制定法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二、 习惯:特定情况下承认习惯:特定情况下承认三、三、 判例:我国不是判例:我国不是四、四、 法理:我国不是法理:我国不是第七节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一、一、 民法对人的效力: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民法对人的效力: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二、二、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一一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一一一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一一一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三、三、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一一民法的生效时间民法的生效时间一一一民法的失效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一一一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第二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一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一一一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一一一民事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二、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一一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一一一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三、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一一指导功能指导功能一一一约束功能约束功能一一一补充功能补充功能第二节第二节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该原则的具体含义:1, 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第三节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民事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含义:1,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第四节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主要表现在:1, 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第五节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为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借鉴外国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判断是否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考察滥用权利的,权利人的目的不应实现,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原有权利并不丧失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1、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的效果;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主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力滥用是客观界限2、 二者有重合,认定是否权利滥用,主要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社会受到的损害程度比较第六节第六节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含义:1,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制度体现:显示公平、情事变更、精神利益关系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减轻损失义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第七节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般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背善良风俗,不应认为是违法;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构成违反民法原则的,才具有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共序良俗的时候,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为标准,认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并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第三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会关系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一一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一、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二、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一、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一一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一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其中非行为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侵权和债务不履行) ,作为与不作为,民事、准民事和事实行为一一一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二、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第四节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一、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一一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1、 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 民法规定或有权国家机关认可;3、 国家强制力保障一一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1,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它必须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的行使,以相对方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2,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3, 其他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