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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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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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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担的,并予以的承诺,设单位应与本合同补充条款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府新嘉苑业主临时公约第一章第一条总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则、政策,建设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第四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临时公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府新嘉苑;坐落位置:莱西市烟台路;物业类型:多层、高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大约15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烟台路;南至:地块南界;西至:长岛路;北至:济南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亭、水景、建筑小品、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中转站、锅加压泵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吉运公司所有:1、会所;2、幼儿园;部位、重结内的括围炉房、设备为3、停车场车位;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物业的使用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须知等其他装饰装修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市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30-20: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使用以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动物必须注射疫苗;2、动物必须由业主陪同。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人益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业的保修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责任自行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物业管理取费第二十七条根据《莱西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确定在本房屋交付后2年内,多层住宅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3元/平方米,高层住宅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65元/平方米,商业网点类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4元/平方米,2年后根据物业管理运营情况以及政府的有关规定调整物业管理收费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3、以批评、规劝、公示、强制执行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者,可以强行停水、停电;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本人为府新嘉苑栋单元层户(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府新嘉苑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约定”);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年月曰补充条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现就莱西市“府新嘉苑”商品房买卖事宜,友好协商,对《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异议,对该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所有附件的各项条款的理解和出卖人的理解一致双方一致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

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间功能仅作为空间布局导向、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提出退房,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出卖人若不同意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扣除买受人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买受人应严格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四、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五、房屋交付1、甲方应按预售合同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的;O2 因气候原因被迫停工的;O3 因水、电、热力、燃气等地方公用设施建筑单位等非甲方的原因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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