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章 产品检验第1 节 一般规定3.1.1 一般要求3.1.1.1 产品检验是船舶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3.1.1.2 拟用于入级船舶的产品,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有关篇章与CCS《材料与焊接规》的规定3.1.1.3 对于规规定的产品,可以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经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规规定的有效性3.1.1.4 本规涉及的产品,如未规定具体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容:(1) 产品图纸资料;(2) 船上使用条件;(3) 材料与焊接要求;(4) 检验与试验项目3.1.2 定义3.1.2.1 本规有关产品检验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如下:(1) 产品检验: 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2) 设计认可:系指CCS 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途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 型式试验(如适用时)。
3) 型式认可:系指CCS 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 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评定过程,根据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的证实程度,为型式认可A 和B 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 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生产和测试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 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 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4) 工厂认可:系指CCS 通过制造厂的资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5)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6)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7)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8)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 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9) 单件/ 单批检验:系指由CCS 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10) 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生产前和/ 或制造过程中和/ 或完工后对CCS 规要求的项目进行验证、检验和试验11) 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行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12) 申请方:系指申请CCS 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13)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的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14) 定期审核: 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 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行的审核15)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 或系统的零件/ 组成部分16) 设计:系指所有描述产品的性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17)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18)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 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19)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20)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
22)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 名义出具的,但经CCS 盖章和CCS 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 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21)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系指影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控制、过程控制因素(如人员能力、程序、设施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进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3.1.3 对制造厂的要求3.1.3.1 凡已在CCS 入级或拟在CCS 入级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 进行入级产品检验3.1.3.2 凡CCS 受权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法定产品检验3.1.3.3 除3.1.3.1 和3.1.3.2 以外,CCS 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规或SOLAS 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行产品的符合性检验3.1.4 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3.1.4.1 CCS 规规定的产品,在CCS 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CCS 规要求,并持有3.1.5.2 的相应证件3.1.4.2 根据产品生产模式、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
3.1.4.3 CCS 实行下列3 种产品认可模式:(1) 设计认可;(2) 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 和型式认可B 两种模式;(3) 工厂认可3.1.4.4 除CCS 规和/ 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 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1) 提供CCS 规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2) 避免对相同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3) 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行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4) 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中3.1.4.5 如产品业已获得CCS 的一种或多种认可,则其规定的单件/ 单批产品检验要求,可菜用下列要求替代:(1) 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2) 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3.1.4.6 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制造厂,应申请工厂认可,以证实制造厂具备制造这些产品的条件和能力3.1.5 证书/ 证件3.1.5.1 认可证书(1) 产品经CCS 相应的认可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① 设计认可证书(D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的设计符合CCS 规要求;② 型式认可证书(TA-BC 和TA-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设计符合CCS 规,产品制造者具备持续批量生产的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符合规和/ 或公认的标准的能力;③ 工厂认可证书(WAC),由CCS 签发,以证明制造厂具有制造CCS 规要求的产品能力。
2) 设计认可证书不能代表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当CCS 规要求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型式认可证书不能替代产品证书3.1.5.2 产品证件(1) 入级和法定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① CCS 船用产品证书(C):由验船师签发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规要求;b.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② 等效证明文件 (E):由制造厂出具并经CCS 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规要求;b.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2) 对于要求型式认可和/ 或工厂认可而不要求持有产品证书的入级和法定产品,可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① 制造厂证明(W)由制造厂签发制造厂证明(W),以证明:a. 该产品经CCS 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b. 产品符合规要求;c.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d.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e. 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的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3) 规和法定要求以外的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① 检验证书(S):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符合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b. 检验和试验经验船师见证和/ 或试验报告经验船师审查;c.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
① 试验证书(T):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b.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3.1.5.3 本章附录1、2 和3,分别给出入级产品和法定产品持证要求这些附录的使用应执行第4章4.2.1.2 的规定3.1.5.4 对可持有制造厂证明(W)的产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试验,或对产品制造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3.1.6 检验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6.1 经CCS 检验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 或铭牌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根据检验方式,检验标志分为:(1)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合格;(2)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下,由制造厂按CCS 要求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经CCS 确认合格3.1.6.2 检验标志仅供验船师检验使用,检验标志认可后的检验计划,授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3.1.6.3 检验标志应尽可能采用钢印,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 可采用CCS 防伪标志或CCS 同意的其他办法予以标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他标志的发放应予以控制3.1.6.4 CCS 授权制造厂使用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在使用前经CCS 确认。
3.1.6.5 标志在产品上的检验标志的式样, 应在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映,并相一致3.1.6.6 如已标识检验标志的产品,在随后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1.7 认可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7.1 当按本章第3 节、第4 节和第5 节认可的某一产品时,可使用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应符合如下规定:(1) 专用标识只能使用于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并除用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服务围外,不应在其他场合使用;(2) 任何专用认可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密切相关时,不应导致被认为产品本身经CCS 检验合格;(3) 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避免导致任何的误解CCS 可以要求制造厂停止使用CCS 不接受的标识;(4) 制造厂应承诺在相应证书失效后,立即停止在所有方面使用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资料;(5) 专用标识的尺寸不限,但应采用同比例3.1.7.2 认可标志的式样如下图:(1) 工厂认可标志:(2) 型式认可A 标志:(3) 型式认可B 标志:第2 节 单件/ 单批检验3.2.1 适用围3.2.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的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程序,适用于申请持有CCS 产品证书的产品。
3.2.1.2 本章附录1 是CCS 入级船舶要求的《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3 本章附录2 是CCS 受权法定服务要求的《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4 本章附录3 是CCS 签发起重设备相关产品证书要求的《起重设备检验持证与要求一览表》3.2.2 一般要求3.2.2.1 对于附录1、2、3 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产品检验, 应在认可后进行( 具体产品见表中规定),除非CCS 给予特别考虑;对于附录1、2、3 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 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时, 将对制造厂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3.2.2.2 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和发证程序一般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