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 111 学号2011211670 姓名周娟娟任课教师王雁琳精品p d f 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 案例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 课间 ,学生杨某( 10 岁)在操 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 闹的学生李某( 9岁)、王某(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 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 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 环切手 术,但未住院治 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 继续 上 课其医药费 、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 监护 人支付 经法医 鉴定,该包皮手 术属正常手 术,不会对杨 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 杨某的家 长作为代理人,以 杨某因 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 产生影响 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 该学校 为 被告,提起 诉讼 ,要求三方 赔偿 他们误 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万元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例 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某小学教 师李某因 对学校乱收 费 不满,向有关部 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 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 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案例分析 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 日内作出处理案例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 纪 律、不完成作 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 们课 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 师对这 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 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 样,在教学大楼内巡 视,当他走到一楼 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 不去上 课 ,怎么站在外 边?” ,“ 不,是李老 师让 我出来的。
”“为什么? ”“因为 我没完成作 业 ” 邵校 长 把这个学生 带到教 导处 ,先是对其不完成作 业的行 为进 行了批 评,随后又 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 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 长, 谈起没 让学生 进教室上 课这 件事,邵校 长说 : “ 不准随便停学生的 课, 这是学校的 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 李老 师 笑了: “ 校长,你讲得很 对,我也知道精品p d f 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 不该这 么做,但个 别学生上 课爱讲话 ,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 唬 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 这条纪律,谁违 反了 谁出去,再说”“ 再说什么? ” ,“ 这个学生是我 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 给他补 上 ” 校 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 说:“ 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 实际 上是 错误 的不管哪个学生,老 师都无 权停他的 课 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 违背的做法,再 说, 这 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 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案例分析 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 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 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 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案例 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 名学生某校 刚录 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 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
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 实,有的不敢 检举 揭发学校得知这 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 联 系,并同家 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 动员 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 ,争取从宽处 理学校还积 极协助公安机关 调查 案情5 个学生年 龄都比 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 节 又不很 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 门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建议学校允 许这 些学生 继续 回校学 习 对此,学校争 议很大不同意他 们回校学 习的领导 、教师的理由是 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 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 说,他们 的行 为已经构成犯罪,他 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 级的有关 规定,也不算 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 处分的,则 年底 该校将不能被 评为 文明 单位)案例分析 学校应该收这5 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 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这 5 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 5 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迹 ” )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案例 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了一 桩民事案件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 诉书 中称,儿子 2000 年就 读于丰台某小学, 2004 年 7 月因考 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 级 为了能 让孩子 继续 升学,母亲应 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 张“ 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 ,并向学校申 请儿子年 龄已大,不适宜留 级,希望让他精品p d f 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 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有想到, 这张证 明给孩子 带来了 长达两年的精神 伤害学校很快把 这个秘密公之于众。
课 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 弱智、白痴、大傻子 ” ; 课间 ,个 别同学 还轮 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 “ 大傻子 ” 2008 年 2 月 6 日,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 认为 ,是学校的部分老 师和学生 长时间 持续地对孩子打 骂侮辱,才导致了 这种可悲的 结果为此,她提出了巨 额的赔偿 要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 ”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 弱智、白痴、大傻子 ”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29 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8 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
案例 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 发现 女儿近来 比较频 繁, 还 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 这却将女儿 带人了痛苦的深渊当苏某发现 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 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 书包、日记以及 给其他同学的信件, 还不许 同学和她 说话 原本性格活 泼的王雪 顿时 成了“ 孤家寡人 ” ,同学们远 离她,不敢和她 说话 王雪在日 记里写道:“ 苏老 师经 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 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 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 10 月 4日离家出走 4 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 ,在南京找到她 时,王雪哭着 请 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 诊断患上了 忧郁症邱女士特 为女儿 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 转学手 续迟迟 没有 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 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 间接剥 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 为此,去年 12 月 1 日,王雪将班主任 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 的 请求很 简单 ,只要求老 师的一声道歉。
案例分析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1)根据教育法 、 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 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