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省级机关食堂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要求,进步机关食堂效劳保障程度,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以及机关食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施行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关所属单位食堂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施行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 第四条 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平安卫生、厉行节约、优质效劳、程序标准的原那么 第五条 省级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食堂协办单位或搭伙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展监视 第七条 省级机关食堂承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监视 第二章 根本要求 第八条 省级机关食堂须依法申领《餐饮效劳答应证》,按照答应范围运营新申领《餐饮效劳答应证》或答应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省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备设施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平安和消防平安要求;定期对场所、设备设施进展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装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合理装备厨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建立安康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贮存、供给等环节的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食堂应制定食品平安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加强食堂食品、水和库房的平安监控,定期检查食品平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食堂应制定消防平安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按规定完善消防设施,装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平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食堂从业人员须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具备防范和处置消防事故的根本技能。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食堂根据供餐人数,划分为500人以上(Ⅰ类)、100—500人(Ⅱ类)、100人以下(Ⅲ类)三个管理类别,执行相应的管理细那么 第十六条 食堂主办单位根据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细那么开展日常管理 第四章 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的损耗,推行工作简餐,提供小份食品,实在防止食品浪费 加强水、电、煤、气等各种资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节能灶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消耗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进展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食堂管理部门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施行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配餐 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单位应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节约粮食、文明就餐警示标识,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省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安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 效劳社会化 第二十二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效劳社会化改革,引进社会餐饮效劳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 第二十三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效劳机构,应对引进对象实行资格审查引进的社会餐饮效劳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才能 2、具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效劳答应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3、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效劳的才能,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效劳1年以上从业经历 4、有完善的食堂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具有餐饮业经营管理经历和获得食品平安管理员资格;所有员工均持有有效的安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交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6、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平安事故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效劳机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按照政府购置社会效劳的标准程序组织施行 食堂餐饮效劳采购预算到达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五条 进入省级机关的社会餐饮效劳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效劳工作。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在省级机关单位经营: 1、在合同期内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2、违背食堂主办单位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进展经营活动,经处分后不及时整改的; 3、人员管理不善,未建立人员管理档案,或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审核、体检和岗前培训的;频繁更换食堂从业人员,年更换率达30以上的; 4、转包别人经营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平安和单位职工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引进的餐饮效劳机构加强监视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效劳机构前,应当告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 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堂管理情况监视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平安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 第二十九条 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业务管理和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情况进展评价,对管理标准、效劳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