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条件篇

学***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6.68KB
约3页
文档ID:275660825
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条件篇_第1页
1/3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条件篇 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才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根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才能”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给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才能是保证人的根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受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确定条件下可以彼此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假设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根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才能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供给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遏止供给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举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供给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供给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供给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筹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假设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供给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

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大量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才能,可以承担保证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处境,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才能等方面的理由,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供给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3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