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 年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离校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并附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经同意入学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关于学分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3-6 年(专升本为 2-3 年) ,标准学习年限为 4 年(专升本为 2 年)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2-5 年,标准学习年限为3 年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 2.文化素质教育课按每 24 学时计 1 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计 1 学分。
4.军训计 1 学分,公益劳动计 1 学分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 0.5,折算时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 1、2 舍,8、9 入,其余数字近似取 5 第十条 如果一门课程需要在两个学期及以上完成, 则每学期分别将该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成绩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分类 第十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 选修课 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文化素质教育课必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选学的课程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数, 方达到毕业标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与论文等)须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取得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的成绩可得到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采取考试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分;体育课以及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采取考查方式,以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素质教育课采取考查方式,以二级制计分,即: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或欠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五条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做实验,合格后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课程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无故不参加实践课程者,不予补作、不予评定成绩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跟下一年级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可在教务处网页上查询成绩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不知课程的考核成绩,而没有参加学院免费重考的,学院不再单独组织考试,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 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系部提出复查成绩申请, 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到教务处查阅考卷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如违反考试纪律,则按该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绩 点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第二十条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度量,是学生评优的依据,是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绩点)(统计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学生所修全部课程 第六章 重考、重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但卷面分数不少于 30 分,可通过假期自修,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即补考) ,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不考虑平时成绩)记载,获得相应的学分,绩点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 0.7 (评定奖学金按原始分数) 每生每学期至多可以有 2 门课程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 不及格课程多于 2 门的,分数较低的课程须直接重修 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免费重新考试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重选,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免费重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不考虑平时成绩) ,通过者获得相应的学分,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绩点:第一次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 0.6,第二次及以后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 0.5 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重修没有获得学分的同一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主任认定,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参加开学初的该课程免费重考,按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免费重考不办理缓考手续应该参加免费重考而未参加免费重考的学生,须重修该课程,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 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未参加期末考试,均视为旷考旷考课程不能参加免费重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七章 免修、免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具有某课程结业的同等水平, 在开课二周内向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主讲教师考核确认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为准,最高记 80 分,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 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院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以及体育不达标的学生,可不参加正常的分项教学,而选修“保健体育” 选修“保健体育”的学生体育课成绩一般应在中等以下,最高为良好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奖者可免试一门相关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国家级一等奖记 95 分;二等奖记 90 分;三等奖记 85分省市级一等奖记 90 分;二等奖记 85 分;三等奖记 80 分,并记载相应的绩点。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8 周及以上,应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其他各种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休学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 ,报学生处、教务处、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可申请复学要求复学的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申请,需填写“复学申请表” ,报教务处、学生处、主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于新学期开学正式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五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若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在开学初的“免费重考”后进行学籍处理入学第一学期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学分达到一定分数的学生,将给予退学警告或劝退处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如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四)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并推荐,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处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 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新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后分别按各自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学分, 转专业前若有课程未取得学分,可以申请到原专业考试,取得学分,考前到教务处或所在系注册对跨学科转专业的学生,要参加重修班学习部分专业基础课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训、理论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均记旷课,并给予相应处分(见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见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肄业、毕业、结业、延长学制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但因学习成绩原因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及格课程不超过 10 学分,可暂发结业证,在学习年限内回校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的考试时间为每年 4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若学生不及格课程超过 10 学分,则不能发放结业证在学习年限之内的学生,可延长学制,交费后编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未获学分课程若学习年限已满或本人不同意延长学制,则发放肄业证书,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五十四条 本科生达到毕业标准,但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可申请延长学制,交费后编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部分课程,以提高平均绩点 延长学制期间,重修课程需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安排随班听课,随班考试,考试成绩及学分绩点按正常期末考试记载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详见 《沈阳工程学院授予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