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第三条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 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 为主第四条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 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 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三) 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 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 战斗力四)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 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五) 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 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 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 服务意识。
第五条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二) 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 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 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三) 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 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 带头作用突出四) 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 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 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 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 称号的,可及时表彰第八条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 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 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 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 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 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 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 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 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第九条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 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 审定表彰对象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 进行:(一)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 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二) 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评选工作三) 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 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 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 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 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 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 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五) 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 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 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 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第十一条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 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第十二条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 其荣誉称号:(一) 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二) 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 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 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 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 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