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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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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记忆条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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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 围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编分则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公布,自 1997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 年 3 月 14 日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 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 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 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 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 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 请求,应当偿还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 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 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 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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