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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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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3 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06年10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中规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运用公允价值,笔者将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有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买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个级次,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个级次,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三个级次,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涉及到的公允价值运用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初始计量涉及到的公允价值运用  1、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除外该规定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提到。

  2、《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规定: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初始计量涉及到的公允价值运用特殊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第四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A)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B)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第八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A)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B)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A)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窿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B)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A)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B)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C)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负债,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a、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b、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A)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B)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A)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B)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C)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A)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B)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8)《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第三条,套期应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辩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后续计量涉及到的公允价值运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第十条,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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