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 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 可证》2001年1月1日,乐泰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 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 批准乐泰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 并向乐泰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 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 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10月30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为乐泰公司颁发了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 过的好产品(知名产品亮甲)证书2003年1月14日,《人民日报》“市场与法”专栏刊登 了国家检测质量信得过产品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企业名单,在所展示的49家企业中,乐泰公 司和其生产的“亮甲”产品列入该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排行榜中。
2002年9月,乐泰公司董 事长郎伟君研究的“亮甲”项目荣获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2年8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批准了南阳市济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济 生公司)申请的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并下发了保健品备案凭证同单月8日,南阳济生 公司生产“亮甲”产品2002年9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还批准了南阳济生公司为济生堂 牌“亮甲”擦剂制作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南阳济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范围有“亮 甲”项目乐泰公司于2001年生产销售专治灰指(趾)甲的“亮甲"产品,使用现有包装装潢.2002年9 月,乐泰公司发现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生产的“亮甲”产品,使用了与乐泰公司 同类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各地销售.乐泰公司遂于2002年9月至2003年2月26日 共在哈尔滨、武汉、衡阳、深圳、秦皇岛、福州、南宁、柳州、南京、山东、重庆、沈阳、 抚顺、温州、贵阳、张家口、南阳、嘉兴、云南等地购买了928元的南阳济生公司、南阳医 疗保健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的“亮甲”产品,销售部门亦出具了 销售票据和发票27张,其中包括哈尔滨市宏腾医药商店(以下简称宏腾药店)和哈尔滨市南 岗区爱心保健品经销处(以下简称爱心经销处)出具的销售票据和发票。
2003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根据群众举报,对乐泰公司生产、销售的“亮 甲”商品被济生公司等多家企业仿冒一事进行调查并下发文件同年6月16日,卫生部卫 生监督中心为乐泰公司下发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乐泰公司认为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宏腾药店、爱心经销 处销售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2年10月 30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4日,南阳济生公司以黑龙江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为被告,乐泰公司为第三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乐泰公司颁发的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 械注册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2003年5月13日,南阳济生公司以乐泰公司“亮甲” 产品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乐泰公司自行开发研制并生产的专治灰指(趾)甲“亮甲"产品,投放市场两年来,为该产 品投入了巨资广告费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广告覆盖面大,其广告用语“得 了灰指(趾)甲,一个传染俩,问我怎么办,马上用亮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
亮甲”是 乐泰公司独创的名称,“亮甲”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这一名称作为用于治疗灰指(趾)甲 的商品名称使用该产品曾获得国家信得过企业和信得过产品、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科 技进步奖,产品行销全国大部分省市和地区,受到消费者的好评由于乐泰公司的销售和广 告行为,使其“亮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为消费者所知悉,而南阳公司的“亮甲” 在名称和用途上均相同,而外包装也相似,认为其构成反不当竞争.被告主张:南阳济生公司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乐泰公司为第三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乐泰公司颁发的黑药管械(准)字 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2003年5月13日,南阳济生公司以乐泰公司“亮 甲”产品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 商品,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乐泰公司开发生产的专治灰指 (趾)甲的“亮甲"产品投放市场以来,耗费巨资在各地媒体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该产品 受到消费者好评,并多次荣获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亮甲”为其特 有名称。
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独特,属于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依法应予保护南阳济 生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包装盒形状系长方形、大小亦与原告产品包装盒相同,整体构 图和色彩与原告的相似.南阳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除右下角 绘有双手持花图以外,其他部分与乐泰公司的基本相同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使用乐泰公司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使用与乐泰公司产品基本 相同、相似的包装、装潢销售同类产品,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很容易误认为乐泰公司的产 品,故可认定南阳济生公司和南阳保健品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销售自己产品,进行不正 当竞争的故意乐泰公司诉其上述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 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行政案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要求本案中止诉讼 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乐泰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被告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数额无法查清,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乐泰公司未提 供宏腾药店、爱心保健品经销处故意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故宏腾药店、爱心经销处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南阳济生公司立即停 止使用“亮甲"名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侵权的包装盒,赔偿乐泰公司经济损失 40万元;二、南阳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亮甲”名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侵 权的包装盒,赔偿乐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三、宏腾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四、 爱心保健品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适用的法律条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 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阳济生公司和南阳保健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争议:一、 乐泰公司的“亮甲”是否为知名商品?二、 乐泰公司“亮甲”名称是特有名称还是通用名称?三、 乐泰公司“亮甲"包装、装潢是否属特有?四、 乐泰公司的“亮甲"是否属违法产品及本案能否对其进行审理?五、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六、 本案审判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平竞争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规定,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称、包装、装潢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 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乐泰公司的"亮甲"是否为知名商品?经营者以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提起诉讼的,首先应确定被仿冒的商品是否 属于知名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具 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乐泰公司自行开发研制并生产的专治灰指(趾)甲"亮甲”产品,投放市场两年来,为该产品 投入了巨资广告费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广告覆盖面大,其广告用语"得了灰 指(趾)甲,一个传染俩,问我怎么办,马上用亮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该产品曾获得国家信得过企业和信得过产品、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科技进步奖,产品行 销全国大部分省市和地区,受到消费者的好评.由于乐泰公司的销售和广告行为,使其"亮甲” 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为消费者所知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该商品应认 定为知名商品第二、乐泰公司"亮甲”名称是特有名称还是通用名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 品名称。
此商品的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其主要区别在于特有名称是企业独创的,在消费者中 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是该商品名称的在先使用者,仿冒该商品者较多 足以使购买者发生误认亮甲”是乐泰公司独创的名称,“亮甲”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这一名称作为用于治疗灰指 (趾)甲的商品名称使用,“亮甲”在市场上也并没有成为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相反,"亮甲” 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很快将“亮甲”作为商品名称与某一类商品紧密联系起来,并且已经成为 与通用名称有区别性特征的一个商品名称,故应认定乐泰公司的"亮甲"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 称,依法应予保护第三、乐泰公司“亮甲”包装、装潢是否属特有?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性、近似性的判断是以商品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观察评判的标准, 如诉争的包装、装潢的近似程度达到足以引起购买者误认的程度,就应认定为侵权本案将乐泰公司的"亮甲”与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亮甲”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 对比可见:(1) 从产品名称上看,南阳济生公司和南阳保健品公司与乐泰公司的产品名称相同均为"亮 甲";(2) 从外包装上看,乐泰公司"亮甲"是烫银字,底色为白色,主色为红色,在正视图左侧14 处居中位置有一红色色块,面积约20厘米.提示性线条为红色,外用标志为红色正视图的右 上角有"专治灰指(趾)甲"字样,正视图的背面是产品使用说明书。
南阳济生公司2002年9月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烫银字"亮甲",形状均为长方形扁盒;装潢色 彩底色均为白、红色组合,正视图洗处是红色块,约30厘米:"亮甲”字体、字型和位置基 本相同;两个包装、装潢之间的企业名称位置、产品作用写法略有不同,并不影响二者包装、 装潢相同的认定.内包装亦有溶液(玻璃瓶)、指甲锉及创可帖构成,产品宣传的作用、用途 亦相同.(3) 南阳济生公司2003年生产的产品:“亮甲”为红色,在盒的中间偏右上方;形状均为长 方形扁盒,大小基本相同;装潢色彩仍为白、红色组合,主色调为红色,盒的左下角有双手 的图案,盒的四周是红颜色写有白色字体的'亮甲";内包装与其第一个产品包装相同庭审 中,南阳济生公司承认该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与乐泰公司的产品包装完全相同,但都不具有特 有性,得不到法律保护,内包装完全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