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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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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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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 属单位:现将 <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 ,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 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水平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坚持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医疗 保险基金运营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医疗保险待 遇补偿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 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以下简称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参加统帐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符合国家、省、市 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统帐结合 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等人员能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够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部、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第五条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能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且无力按照统帐结 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能够先参加住院基本医 疗保险,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转入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 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的国家公务员, 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公 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其它事业单位也能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 助第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未参加公务员医 疗补助的其它用人单位,能够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企业补 充医疗保险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 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8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 资的2%t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 等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 10%t纳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 (含各种津贴工资、补助工资及奖金 )为准职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 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新录用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 收入换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数的上下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定,缴费比例为4 5%,能够采取企业自筹、个人 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第十三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6元(个人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参保 人员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每人每月划转 6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 10%大额补充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第十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 度工资总额的4%(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 纳。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其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Z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 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等人 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 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 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 位、参保人员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医疗帐户查询服务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 位或个人承担续保时,应缴未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 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时 ,必须清偿欠 缴的医疗保险费,在资产清算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首先清 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盐政办发[]41号有关规定,缴足 离岗休养人员、退休人员和其它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死亡或与单位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等情况,须及时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 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等手续第四章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 ,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 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 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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