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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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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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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 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规范服 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 岗员工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会、党委办公室、行政办 公室和企管 办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凡服务工作等成 绩突出,被上级或有关部 门授予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其所 获荣誉和所受表彰的等 级,分别给 予一次性 奖励一)获国家级荣誉或受国家 级表彰的集体 给予 2000 元奖励,个人给予 1000 元奖励;(二)获省(部)级荣誉或受省(部)级表彰的集体 给予 1000 元奖励,个人给予 500 元奖励;(三)获市(厅)级荣誉或受市(厅)级表彰的集体 给予 500 元奖励,个人给予 300 元奖励;(四)获县 (处)级荣誉或受 县(处)级表彰的集体 给予 300 元奖励,个人给予 100 元奖励;(五)获本企业荣誉或受本企 业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按照企 业下发的文件 规定予以 奖励第五条 因事迹突出被新 闻媒体宣 传报道,为企业赢得荣誉1的集体或个人, 视影响大小分 别给 予一次性 奖励一)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 传报道,给予 500 元奖励;(二)被省(部级)新闻媒体宣 传报道,给予 300 元奖励;(三)被市(厅)级新闻媒体宣 传报道,给予 100 元奖励;第六条 下列情况由各 单位(工会)制定奖励标准,并上报公司审批后统一执行。

一)受到市民(乘客)等赠送锦旗或牌(匾)表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二)受到市民(乘客)等红榜感谢信表 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或受到市民(乘客)等来信或来 电、来人口头 表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三)拾到市民(乘客)等遗失贵重物品或 现金主动交还或上交的四)经查实 ,在服务工作中无故受到 顾(乘)客等诬陷、侮辱、谩骂、殴打等,视 受委屈程度,分 别给予一次性委屈 奖,致伤的,并按工 伤等有关 规定办理第七条 员工积极投稿在新 闻媒体宣 传报道企 业(员工)先进典型事迹,视影响大小分 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 发表的,奖励 100 元;(二)在省(部级)新闻媒体上 发表的,奖励 50 元;(三)在市(厅)级新闻媒体上 发表的,奖励 30 元;第三章 处罚2第八条 经查实 ,因工作失误或负有相应责任,被媒体 “曝光 ” 或被投 诉,视影响大小由各 单位按 规定做出 处罚一)被国家级新闻媒体 “曝光 ”,扣责任人一个月 岗位效益工资;(二)被省级新闻媒体 “曝光 ”,扣责任人 岗位效益工 资 100元;(三)被市级新闻媒体 “曝光 ”,扣责任人 岗位效益工 资 50元;(四)被市民(乘客)等来人、来信、来电 等投 诉,扣责任人岗位效益工 资 20 元。

第九条 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干部及公司机关工作人 员奖励处罚 由公司 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在岗位服 务工作中的其他服 务行为管理规定,由各单位(工会)依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细则,并上报公司审批后 统一执行第十一条 已获得各 级荣誉称号的先 进集体经上级审批部门复查继续 保持该荣誉称号的,可在当年度 继续享受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先 进集体,要制定相 应考核管理 细则 ,并上报备案对 保持先 进的集体和人 员要进行奖励,对不具 备条件的人 员要进行调整,保持先进集体的先进性第十三条 同一人因同一事件受到同一 级别不同媒体表 扬的,3只能给予一次 奖励受到不同级别 媒体表 扬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规定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 资奖励相结合,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和 为企业赢 得较高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在 奖励的同 时给予通 报表彰第十五条 员工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和重大 贡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立功、嘉奖评 定,并予以重 奖第十六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党内有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凡违反公司票 务管理 规定、安全管理规 定和服 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管理 规定的,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和赔偿。

第十八条 在对当事人不良服 务行为进行处分的同时必须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九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如有 编造事实,骗取荣誉和表 扬行为的,除取消荣誉称号退回 奖励金外,按有关 规定追究 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 释权属公司工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 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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