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那么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其次条 除另有商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主险合同商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举行治疗,保险人按以下商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务必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举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根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举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终止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成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那么”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片面承受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理由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添置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受的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