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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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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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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 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 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 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 查工作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 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对各地开 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对本行政 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 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园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 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 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 少巡查一次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t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 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二) 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 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三) 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 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第十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 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二) 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三) 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四) 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五)实地检查。

第^一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 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 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二) 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 设行为(三) 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 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四) 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 破坏的违法行为(五) 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 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六) 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 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七) 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 为;(八) 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 发掘的违法行为(九) 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 为;(十)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 下工作:(一) 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 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 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二) 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 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 影、摄像(三) 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 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 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第十四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 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 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 或者文物执法机构第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 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巡查档案示范文本,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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