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锁定期相关规定锁定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四分之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 定 ——改制前股权调整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改制前股权调整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上交所要求与之相同)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5.1.6 :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 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5.1.6 :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 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 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008 年的上市规则中 删除了该条,但根据 2009 年第一期保代培训意见:证监会仍要求发行前 12 个 月增资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同时要求 12 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处受 让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2008 年的上市规则中 删除了该条,但根据 2009 年第一期保代培训意见:证监会仍要求发行前 12 个 月增资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同时要求 12 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处受 让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 守 5.1.5 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注意创业板和主板的不同之处,以受理日为基准日,另外创业板 24 个月的 锁定要求较主板 36 个月(证监会要求)宽松——注意创业板和主板的不同之处,以受理日为基准日,另外创业板 24 个月的 锁定要求较主板 36 个月(证监会要求)宽松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 》 第八条: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 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翻阅 2007 年以来的 IPO 案例,均未按照该《暂行规定》进行锁定咨询了 部分地区的商务部门和工商局,均表示只需遵循新公司法发起人 1 年锁定期的 要求 ——翻阅 2007 年以来的 IPO 案例,均未按照该《暂行规定》进行锁定。
咨询了 部分地区的商务部门和工商局,均表示只需遵循新公司法发起人 1 年锁定期的 要求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四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 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证监会备案,但 2007 年 底证监会已经叫停了该配售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证监会备案,但 2007 年 底证监会已经叫停了该配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