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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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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豆粕的交割采用提前交割和滚动交割,均由交易所集中处理,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豆粕、玉米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第五条 交易所豆粕、玉米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豆粕的提前交割 第七条第一条提前交割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交易所在申请日将其各自持有的相应合约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与货款的交换 第八条第一条提前交割的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起至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买卖双方会员应在上述期限内交易日的 11:30 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提前交割协议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批 第九条第一条提前交割只适用于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该合约持仓 第十条第一条买卖双方会员达成的协议价格为含包装物的价格办理提前交割申请时,卖方会员须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需将相应的提前交割预付款划入交易所帐户计算交割预付款的公式为:买方会员的交割预付款(元)=[协议价格(元/吨)- 该合约在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每手交易保证金(元/手)÷10(吨/手)]×申请数量(吨) 第十一条第一条提前交割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买卖双方会员的相应持仓即被锁定,直至交易所代为平仓平仓后,买方会员相应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提前交割货款。

第十二条第一条提前交割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买方会员直接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十三条第一条提前交割的持仓不计入当日的空盘量,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申请并执行的提前交割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第一条卖方客户应在提前交割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相对应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该卖方会员承担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豆粕的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质押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配对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配对日结算时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货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滚动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配对日结算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 《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 7 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 2 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 15:00 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交收日 15:00 之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交易所将 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

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货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最后交割日 15:00 之前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交易所将 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豆粕交割标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1 为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 第三十三条 豆粕交割的基准地为江苏、浙江和上海地区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交割的豆粕入库日期须在生产日期 90(含 90)个自然日以内 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豆粕,以不超过 200 吨为单位进行抽样放到仓单管理办法中)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豆粕 包装为新的白色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 650±5mm 或 700±5mm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100mm---1200mm1075mm---1225mm。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有印刷的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的标识或印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五章 玉米交割标准 第三十五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 3《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4) 》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三十七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 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三十九条 麻袋规定为长 107±5cm、宽 74±3cm 不破、不漏的麻袋。

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 12 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 0.9 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 16 针以上(含 16 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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