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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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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品质担保责任案1994 年 8 月 4 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 NO.ITH94210 号合同 ,向现代公司购买 1250 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 JISG4805— 90 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 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 SGS 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 月 8 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 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 “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 6 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 按照日本标准, 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 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 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 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 ] 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案例二: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案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 A 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美国 A 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美国 A 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 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 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 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 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 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 当中国 B 公司找到美国 A 公司,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时,美国 A 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 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问题 ] 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案例三: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1990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 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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