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油条
实名认证
店铺
PPT
248.50KB
约40页
文档ID:56803380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_第1页
1/40

第2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目录,一、 汽车保险合同 1. 汽车保险合同概念 2.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 4.汽车保险合同内容与形式 5.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 6.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7.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8.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9.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 10.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11.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二、 汽车保险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代位原则 6.分摊原则,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特征,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三、保险合同的主体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五、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a.主体部分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 b.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c.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a.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b.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有五种:,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 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3.合同内容的变更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 款的变更九、保险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职责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 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解除合同而终止 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十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 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 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 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 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十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协商,二是诉讼,三是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节 汽车保险原则六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派生原则分摊原则——派生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定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 (l)必须是合法利益—— 盗窃的车不行 (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 (3)必须是确定利益—— 已经确定、能够确定,二、最大诚信原则1.定义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1)告知 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我国,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证分为:明示保证: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2)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近因原则1.定义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a.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都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责任都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任既有保险责任内的,也有保险责任外的,则保险人应该区分清保险责任内的负责,保险责任外的不负责如果难以划分,则协商按比例赔付b.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其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1)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责;2)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责任3)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 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 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1.定义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作用:可有效杜绝保险不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2.赔偿限度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3.赔偿方式 有三种: 1)现金给付 如:第三者责任险 2)重置 如:玻璃破碎险 3)修理如:车辆损失险,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五、代位原则 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只在财产险中适用,不适合于寿险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 ①概念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②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a)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b)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c)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④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③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后,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六、分摊原则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作用: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利益,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包括 :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谢 谢,。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