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附件 3::用用 地地 分分 类类 表表类 型基 本 分 类参 照 分 类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商 服 用 地1、 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 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 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 业性办公楼用地;旅 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 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 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 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 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 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 地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C21、C22 、C23、C 24、 C25、C26 、T23、S3 1住 宅 用 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 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 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 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 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R、C1、C 3、C4、C 5、C6、C 7、C8、T 1(铁路站 场用地) 、 S32、D、 U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 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 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 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 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 附属用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 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 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 (含立交桥) 、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M、W、T 1(铁路线 路用地) 、 T2、T3、 T4、T5、 G、E2、E 3、E4、E5 、E7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 1..1 1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 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1.1.4 其中,R、C、M、W、U、S、T、D、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 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表1.11.1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 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 或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用地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容积率为1的用地RR1R12商品住宅以商品住宅为主的 用地用地R13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 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 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 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 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 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 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 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 等机构用地 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 政协、人民政府、法院、 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 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办公用地 C1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 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 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 用地 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 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 装、纺织品、医药、日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 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 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 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 仓库等用地 CC2C22金融保险银行及分理处、信 用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业用地 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 字楼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 浴室、洗染、日用修理 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 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 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 场、小商品市场、工业 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 地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 术团体、广播电视、图 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 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 和出版社等用地 C3C32文化各种文化艺术团体 等用地 艺术团体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 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 等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 馆、科技馆、展览馆和 纪念馆等用地 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 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 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 业的同类用地 C36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 舞厅、俱乐部、文化宫、 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 心等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 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 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 地,如体育场馆、游泳 场馆、各类球场、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 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用地 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 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 保健院、儿童医院、精 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 防治所、检验中心、急 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 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 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 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 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 住用地(R) C6C61高等大学、学院、专科 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学校用地 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 院校用地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 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 学、夜大学、教育学院、 党校、干校、业余学校 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 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 计、观察测试、科技信 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 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 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 室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 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 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 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 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 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 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 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 用地(E) 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 业、缝纫工业、工艺品 制造工业等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 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 M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 工业、冶金工业、大中 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 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 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库用地 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 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 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 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 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 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 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 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TT2T21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 公路用地 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 公路用地 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 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 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 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 用地 T41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T42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 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 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 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 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 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 的道路用地 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 用地 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 道路用地 S1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 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 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 地 SS2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 地 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 场用地 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 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 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 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 车场库用地 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地 S3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 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包括其建筑物、构 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 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 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 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 地 U12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 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 业用地(M)高压走 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 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际用途归类 UU1U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