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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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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40217961
最新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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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 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 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 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 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 市、区两级分管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俩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俩的发 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俩,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 衡安排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俩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 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 业. 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定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 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 济定额;(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il •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 平;(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俩配备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 减少置, 空驶里程第十一条 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 车库、 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 定第十二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三)车辆定额吨位;(四)单班日清运次数;(五)车辆完好率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悄 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 至一点六人配备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 务, 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 配备:(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俩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 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并建立车俩技术档案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 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 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俩保养和修理质 量保证体系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査制度车 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 并填写检验记录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 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 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山建设部负责解释环卫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 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 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俩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 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 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 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 衡安排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 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 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及技术经济定额;(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 济定额;(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il •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 减少置, 空驶里程第十一条 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 车库、 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 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三)车辆定额吨位;(四)单班日清运次数;(五)车辆完好率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悄 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 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 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 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 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 保证体系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査制度车 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 并填写检验记录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 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 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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