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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规:合同法第三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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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规:合同法第三章第二节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要约作为意思表示虽不是法律行为,但仍具有法律意义二.要约的生效要件第一,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次,要约必需向要约人盼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确定;第四,要约必需送达受要约人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1.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依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依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依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应留意:第一,“到达”并不肯定实际送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掌握,送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掌握的地方即为到达其次,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第三,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承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假如邀也没有明确规定该邀也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状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受要约人只有即时作出,才能对要约产生拘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2)作出所必要的时间;(3)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称形式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称实质拘束力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挡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毁灭的意思表示3.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六.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丢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依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缘由主要是: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其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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