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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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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分析 摘要: 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对于死刑的适用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应当理性而节制地考量这种影响,以防止“以钱买命”等负面形象的出现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先要理性确定民事赔偿适当从宽处罚的案件范围,除了严重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之外,其它犯罪案件中都存在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空间其次,要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可以重点从赔偿数额、赔偿态度和赔偿时间等方面考虑再次,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后,要正视被害方不予谅解或拒绝接受赔偿时的死刑适用问题 关键词: 民事赔偿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适用 一、前言 在我国现阶段全面废止死刑还不现实的情况下,要使死刑政策、死刑制度与死刑适用成为一种理性的实践,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即要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如何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其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非常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相比于其它的死刑司法控制路径,这一重要路径对死刑的控制侧重于对个案中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运作上更为内敛和缓和,更容易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而为将来我国废除死刑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一般易受到重视,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视则不够其实,对于刑事法官来说,能够让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降低死刑适用的正是酌定情节如果刑事法官都能在认真地考虑酌定从轻情节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可以预计,我国死刑判决的数量一定会大大降低[1]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精辟地指出:“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控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中是可行的[2]因此,我们应当积极通过酌定量刑情节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而非被动和消极地等待立法上削减和废止死刑因为这不仅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之举,而且也是切实推进我国死刑由限制向废止之路实质性迈进的重要举措可以说,高度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必定会对减少和严格控制我国的死刑发挥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民事赔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而又备受关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通常都附带有被害方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

如何处理好民事赔偿与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的关系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重大而脆弱:一方面,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能够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尽可能地获得物质赔偿,有利于弱化被害方的激愤情绪和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二者的关系处在正义的边缘,把握不好则会造成处刑上的贫富差距甚至出现“以钱赎命”现象,违背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并损害公众对刑法无偏私性的认同与忠诚[3]可见,正确处理好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死刑的限制适用以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关系到死刑政策的贯彻、正义的维护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深入研究民事赔偿以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那么,如何通过民事赔偿限制死刑的适用呢?不无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其的研究还很薄弱有鉴于此,本着为切实推进我国死刑限制乃至废止进程贡献力量的初衷,我们拟展开对民事赔偿与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的理论探索 二、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反,根据刑法典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可见,赔偿经济损失是犯罪分子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并不是一种权利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一般都会酌情从宽处罚易言之,民事赔偿可以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何在呢?在我们看来,大致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二是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一)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民事赔偿这一情节进行明确规定,但这只能说明民事赔偿不是一种法定量刑情节,并不代表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法院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显然,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大小是包括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评价之中的,故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减轻对被害方的损害,也就表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所降低。

此其一其二,按照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该条中所指的情节是指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当然包括犯罪后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这一酌定量刑情节在内,因此,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基于法律语言的精练和高度概括而未明确 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来看,法院可以把民事赔偿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坑农害农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要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第3条指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初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也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上不难看到,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都明确反映了一个基本精神,即民事赔偿情况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重要影响的,法院可以据此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 (二)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关于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反映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这是民事赔偿情节影响刑事责任的首要理论根据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裁量刑罚时考虑到这一情节,适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空判”现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便于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预防其再犯罪,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为损害赔偿和被害人和解所作的努力,使得犯罪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后果减轻,它基于不同的原因降低了处罚的必要性首先,预防的刑罚需要被降低:行为人通过其损害赔偿的努力表明,他承认其罪责(和因此被其以前违反的规范的社会有效性),以至于不需要用刑罚来证明规范的有效性此外,自愿的损害赔偿还常常表明,就预防行为人继续犯罪目的而言,不需要对他施加持续的影响。

再者,行为人通过损害赔偿的努力,如提供物质的、非物质的(了解被害人的详细情况),以便找到被害人予以补偿,这样事实上他已经将一部分刑罚服刑完毕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努力,刑罚的多种目的已经实现,制裁可被(在特定的情况下明显地)减轻[4] 2.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被告人赔偿不仅仅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在积极弥补损失,减少犯罪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的衡量当然应当包括损失的大小、被害方实际受到影响的大小虽然损害赔偿目前仅限于物质损失,但至少可以在客观上缓解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这也意味着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减小[5]根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这种趋轻变化,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适当从宽处罚,正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体现 3.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重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依法应得的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其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

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充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6]如果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就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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