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颁布时间】1989.01.14】1989.01.14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1989.01.14】1989.01.14 【【颁文单位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1989 年 1 月 14 日 冶金工业部[89]冶安字第 23 号文颁发)1 总则1.1 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降低尘毒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耐火材料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1.2 耐火厂(或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现有耐火材料厂,应限期改造;未改造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1.3 耐火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4 耐火材料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1.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批准1.6 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1.7 认真搞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应符合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8 新工人进厂后,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其工作半年以上,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9 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1.10 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11 对因违反本规程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 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2.1 建厂设计必须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环境评价报告2.2 厂区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2.3 厂区应避免洪水淹没,设计标高应高于当地计算水位 0.5m 以上2.4 在山区建厂时,应避免山洪及泥石流的威胁,并有可靠的防范灾害的措施2.5 厂区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地带及其宽度应符合GB3840《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规定2.6 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7 工厂办公室、中心试验室(或检验室) 、食堂、保健站及其它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靠近工厂的主要入口2.8 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及材料库、煤场等2.9 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贮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10 煤气发生站应符合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11 汽车库和汽车修理设施,不宜布置在行政福利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铁路道口附近2.12 厂内道路、铁路应符合 GB437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13 厂内道路端都应设回车场地,主干道宽度不得小于 7m2.14 厂区内应布置消防车道通往厂房、仓库、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方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 4m2.15 道路与铁路交叉口应设声、光信号、防护栏杆,并根据道口繁忙程度,设置天桥或地道2.16 铁路高道线路(高路堤或高栈桥)的布置,不应横贯厂区3 基本规定3.1 耐火材料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表 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表生产类别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 甲燃料油库、乙炔发生器室乙粉煤工段煤气发生炉间、煤气发生站中的运煤走廊丙燃料仓库、草绳仓库、炉衬车间的混合成型工段、熬油工段、运煤及运焦转运站和胶带机通廊、木模型及电修车间、煤水供应站、润滑油仓库、总降压变电所、配变电所、每套开关油量大于 60kg 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中心试验室、检验室丁软质粘土干燥工段、竖窑、回转窑、干燥工段、烧成工段、白云石砂加热工段、铸造工段、锻造工段、铆焊及检修工段、热处理工段、汽车维修工段、汽车库、消防车库、机车车辆检修库、锅炉房、每套开关油量小于 60kg 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戊原料仓库、破碎工段、粉料筛分工段、水泥工段、混合成型工段(炉衬车间除外) 、困泥工段、石灰乳工段、粘结剂仓库、成品仓库、镁砂仓库、胶带机通廊和转运站(运焦及运煤者除外) 、耐火混凝土车间、机械加工及钳工工段、备品备件仓库、运输设施的站房、搬道房、压缩空气站、凝结水泵站、软水站、净水站、深井加压站、水泵站、减压阀室、仪表维修间、防尘工段、建筑维修工段3.2 油浸及散发大量热量和烟尘的厂房应设置天窗,天窗应能开闭。
采用普通玻璃的天窗,应加设安全网3.3 建筑物和设备、设备和设备之间应有满足生产和检修的安全距离3.4 厂内有轨车辆外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4m3.5 楼梯或厂房出入口,不得正对车辆或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在车辆运行频繁的地方,必须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3.6 自动或遥控设备的周围,必须有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3.7 设备运行轨道的两端,必须设安全档3.8 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按 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悬挂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9 排水明沟通过装卸作业处或经常有人经过的地段,应铺设盖板或涵管3.10 禁止人员(或用物件)触及设备的运转部分或其上部的物件人员可能触及的设备的运转部分必须设防护罩或防护屏3.11 设备(或车辆)的控制器、闸、阀门必须完好,操作灵敏、信号可靠3.12 生产厂房内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 1m,对于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0.8m,通道净高(由地面到凸出构件底部)不应低于 1.9m3.13 距地面 1.5m 以上,有工作人员通过或操作的场所必须设平台与走台3.14 操作平台,有人作业的屋面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15 吊装孔必须设防护栏杆或盖板,人孔必须设盖板地坑必须设踢脚板或防护栏杆3.16 钢制平台、走台和防护栏杆应分别符合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和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规定3.17 运转设备应空载启动,运行中旋转或传动部位不准注油、清扫调整和清洗时,必须停机3.18 设备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a.有严格的检修和维护制度;b.设备发生故障时就立即停机检修;c.切断电源,并加锁;d.执行挂牌制度;e.设专人监护3.19 高处作业时,要系牢安全带,并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20 燃烧窑炉和煤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室内应设灭火装置3.21 电拖车、摇车的轨道必须平直4 工艺4.1 原料4.1.1 原料堆放场的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3.5m,料堆间距不得小于 1m,并应设有安全标志4.1.2 料堆边缘距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4.1.3 铁路运输原料栈桥的受料地坪应低于轨面 1.5m4.1.4 原料仓库采用临时隔断墙时,原料堆的自然坡面与隔断墙的交点距地坪标高不得超过 1.5m4.1.5 原料库内供料槽(斗) ,必须设置篦条和除尘设施。
4.1.6 原料检选的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0.3m/s检选座位应低于带面 200-300mm,皮带两侧应加防护板4.1.7 料场内同时选料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用机动车辆装卸时,选料人员应离开料堆4.1.8 贮料仓的人孔盖应严密,不得随意敞开或搬动4.1.9 进入料斗或料仓作业的人员,必须与有工序的作业人员联系,悬挂醒目“禁止卸料”的警告标志,系牢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方准入内作业4.1.10 必须标明干燥筒筒体周围的危险区域,并挂警告标志4.1.11 燃煤燃烧室(炉)的坑口必须高于厂房内地平面4.2 锻烧4.2.1 竖窑岗位配置防毒面具,严禁单人作业4.2.2 对于停风出料的竖窑,不准停风机,可关闭管的快速截断阀4.2.3 竖窑应采取定温出料处理竖窑结瘤时,要严防料块塌落伤人4.2.4 竖窑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a.进窑前后要核检人数;b.进入窑内热风检修前,应由煤气防护员测定窑内一氧化碳含量;c.一氧化碳浓度达到 200mg/m 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20min4.2.5 回转窑启动点火前应对窑内进行彻底吹扫点火时,人体不得正对窑口燃料供应管路有泄露现象时,严禁生产4.3 破碎和粉碎4.3.1 破碎设备的喂料块度不得大于设备的允许块度。
4.3.2 颚式破碎机运转时,严禁用手或铁器直接处理料块反击式破碎机运行时,严禁打开侧门4.3.3 干碾机应装密闭罩,并设有吊装设施设备运转时严禁打开维修门4.3.4 给料机及其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a.禁止大运转的圆盘给料机上取样;b.格式给料机上部必须设手控隔板,严禁从放料口处理故障;c.震动给料机必须与主机联锁控制4.4 筛分4.4.1 筛子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密闭罩应设有便于检修和观察的门孔4.4.2 筛子压料时不准强行启动4.5 混炼4.5.1 禁止非操作人员搭乘配料车,两台配料车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5.2 石灰消化器出、入料口必须设安全罩搅拌桶应有盖板和放散孔出口处应设过滤设施输送石灰乳的储气罐应设压力表4.6 成型4.6.1 成型设备必须安装防止压手的安全装置4.6.2 手工成型风动工具的风压不足,不准操作4.6.3 振动成型操作人员应戴消声耳塞或耳罩楔具重量大于 50kg 时应设吊具4.6.4 磨擦压砖机的磨擦轮周围必须设安全防护平台采用机械手进,机械手摇臂活动范围的四周,必须设安全围栏4.6.5 圆盘压砖机成型时,模芯定位必须采用安全工具4.6.6 液压机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过滤器和其它防止污染的设施。
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 40℃4.7 干燥4.7.1 电拖车应有声响设施,操纵位置上方应设防止部件和托轮坠落的托板轨道两侧 1m 以内,不准有障碍物,两车在同一条轨道上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7.2 干燥车车架长度应小于底盘 20mm,严禁拉车或背车升降机运转时,严禁站人或跨越,必须挡好在升降机轨道上的砖车4.7.3 干燥车的轨道两端应设安全档停车场内,两相邻车道间的净空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600mm4.7.4 干燥坑不得漏火,砖架应用耐温格料制作4.7.5 室式干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式干燥 器的长度应不大于 10m,除应保证干燥车所需长度外还应留出 200mmb.门前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干燥车长度的 1.5 倍;c.应设局部通风设施,保证在负压下工作4.7.6 隧道式干燥窑应符合下列规定:a.门必须封闭严密;b.进端至电拖车轨道中心线,应保持 2.7m 的安全距离;出端至电拖车轨道中心线,应保持 3.6m;c.通风地沟,必须用坚固的篦条覆盖;d.窑内应保持负压严禁操作人员进入窗内拽车4.7.7 半成品检选时要站在干燥车侧面,严禁站在两车之间选砖时不准将干燥板拉出过长,堆放干燥板不准超过 3 块。
4.8 烧成4.8.1 卸砖平台与窑车的间隙处应设活动盖板4.8.2 装窑时窑内两侧的砂封槽,必须保持密封倒焰窑的装窑温度不得高于 65℃4.8.3 入窑推车时,推车机的推杆上不准乘人窑车被顶入窑内后,堆杆必须回到原位调车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窑车侧面,两辆窑车之间禁止站人4.8.4 焙烧应遵守下列规定:a.焙烧场地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b.隧道窑两侧操作平台应设栏杆;c.有煤气作为燃料的窑停火或点火时,必须由煤气专业人员操作;用重油作为燃料的窑,应严格重油安全规程执行4.8.5 出窑卸车时,砖表面温度应低于 60℃,并采取降温措施卸砖和出砖应按顺序从上向下,严禁抽拿严禁硬拽粘连的砖拿砖时必须互相递接,禁止抛扔4.8.6 选砖平台上的砖垛高度不准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