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 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 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 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 的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 侦查手段 人权 诉讼成本 司法制度 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 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 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 不能防止①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 [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 的内在要求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尼对司法制度和人权 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 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将刑 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 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 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 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 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 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 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 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 口供获取证据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 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因为张三平常游手 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 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 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 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然后,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 讯逼供如果张三是无辜的,则很可能被屈打成招;如果张三真是盗 窃犯,在严刑逼供之下,有可能交代其犯罪行为和赃物存放地点,侦 查人员按照张三的交代取得证据,再用这种证据反过来证明张三有犯 罪行为。
于是,案件宣布告破,侦查人员大“功”告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侦查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 素质偏差;2、侦查技术和物证技术的限制,使其不能完全使用科学 的手段破案;3、面临限期破案的压力或急于立功表现;4、由于法 律知识的馈乏,侦查人员在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侦查人 员总是认为:但凡被我抓住的都是罪犯,而将罪犯痛打一顿是不违反 正义的由此可见,侦查乏术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尽管我们国家规定了司法独立,但实际上,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是 普遍存在的司法机关无论在人事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没有获得完全的 独立,在许多方面都必须依赖于当地的行政机关而犯罪是一种反社 会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害某个地区只要出了一个杀人犯,整个地 区都将人心不稳,在凶手没有被绳之以法之前,社会就不会安定这 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只要将罪犯绳之以法,民愤就会得到平息, 社会也将恢复正常面对目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各级领导都强调 以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标准,如果所在辖区内出了恶 性案件,不仅能影响该领导的仕途,严重时甚至会让其丢掉“乌纱帽” 于是,各级领导充分运用其行政权力,直接要求公安机关“限期破案”。
但公安机关由于自身破案技术、侦查装备和人员素质的制约,一旦面 临破案压力,通常将“宝”几乎全部“押”在最后的手段逼取口供上 面在行政干预之下,刑讯逼供在司法机关便具备了某种“正当性” 难怪一位司法官员这么说:“有些刑事案件并不是侦破的,而是揍破 的,刑具破的譬如领导安排你去破个案子,不打不揍破不了,打了 揍了破了案子一破,你就功绩大大的至于打人揍人刑讯逼供吗, 就是小节和方法问题了,领导多是睁一眼闭一眼,装不知道即便错 揍了,有人告状,领导也多是打圆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说我 们市吧,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一直就没有断过,伤的残的都有,还 不都是不了了之显然,这是领导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和默许嘛"① 在领导的干预和袒护之下,为保护大多数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成了“天经地义”,刑讯逼供焉有不泛滥之理〔三〕刑讯逼供与现行司法制度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和现行司法制度的漏洞不无关系我国 法律虽然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 操作性,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并没有起到禁止的效 果该条规定和其他规定也有相冲突的地方,比方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答复”。
对于该 条内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异议,作为刑讯逼供者主要的“法 律依据”,对此条规定的恰当性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答复侦查人员提问的法定义务, 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答 复,则侦查人员有强迫其答复的权利,而“如实”的尺度完全掌握在 侦查人员手里实际上,在侦查程序中,完全说实话的犯罪嫌疑人和 完全不说实话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极为少见的,这是犯罪嫌疑人心理规 律的客观反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答复侦查人员的提问就等于违反了 法律,出于对国家的效忠和职务上的要求,侦查人员有义务保证国家 法律的实施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刑讯逼供另外,刑事诉讼法第93 条规定也有问题,该条规定是:“侦查 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 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白,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判断我们常 常看到,即使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时都无法判 断而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不具备判断是否“犯罪”的法律知识, 侦查人员首先就让犯罪嫌疑人答复自己是否犯罪,显然是不科学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侦查机关的事情,侦查机关对此应 承担举证责任。
当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时,侦查人员接着会让其 陈述[2]有罪的情节,甚至不惜刑讯逼供,这就等于让犯罪嫌疑人自 己证明自己有罪,将侦查人员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这 显然有违于有关举证责任的立法精神〔四〕刑讯逼供与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 失去,人就会被“物化”,人就不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联 合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 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 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①,这些 权利包括:平等权、生存权、选举权、诉讼权和人身自由,迁徙自由, 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等权利②英国学者米尔 恩③认为,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权利,因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的、 最低的道德标准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普遍的最低的道德标准, 相应地要有最低限度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要求正义权、 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老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的受抚养权最 低权利来自最低道德标准的要求,由于它们是最低的,所以是普遍的, 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可以存在,是一切社会、一切人都应该而且 可以享有的,这才是人权。
④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和文明的重要特点之 一就是充分尊重人权许多国家都纷纷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条 款,对本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有些地区还根据地区间的人权公 [3]约成立了人权法院,如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成立的美洲人权法 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等所以,刑事诉讼 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 更多的保护而我们国家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加上公民的权利意 识普遍较差,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二千多年的 封建社会中,占据主流的是“一统帝国”的思想,在这种“大一统” 思想的支配之下,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而个人的权利从来就 没有获得过尊重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 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整体 利益的需要犯罪是一种社会公害,而刑讯逼供针对的是少数人,为 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值得的这种在诉讼价值上的 认识偏差在客观上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人类已经进入 21 世纪, 野蛮执法应当终结凭什么要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来 保全社会的利益,个人的犯罪行为与国家的非法行为甚至犯罪相比, 后者的破坏力要远远地大于前者。
在刑讯逼供之下,犯罪嫌疑人不仅 遭受肉体上的痛苦,而且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如果有人问,我们国家 的罪[4]犯和西方国家的罪犯有什么不同?我认为很明显的一点就 是,也们都失去了人格尊严他们看上去比任何国家的罪犯都更象〃罪 犯”〔五〕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程序是法律的心脏”①,一般来说,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 程序更能产生公正的结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对而言,程序正义 要求程序是公正的,认为只有程序公正才合乎正义原则;而实体正义 则追求结果的公正,认为只要结果是公正的,正义也就得以实现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上,西方国家更注重前者,认为“正 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②,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 程序才能实现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我国的法学家也有过很多的论 述,根据法学家的论证,“程序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标志;是从人治 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 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的理想陈瑞华教授强调: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而非 裁判结果一一中实现的价值③而笔者则认为,呈序正义不仅仅是刑 事审判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而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所要实现的价 值,包括侦查呈序、起诉呈序和审判呈序。
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得 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④长期以来,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呈序”乃至“呈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 行我们常常认为,只要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换句话说,只要结果 ⑸是正义的,程序上的问题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违 法现象时有发生,而刑讯逼供者也常常因为破案“有功”受到包庇和 袒护,可以说,刑讯逼供的产生在一定呈度上是不注重呈序正义的结 果〔六〕刑讯逼供与口供情结我国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最重要的证据是什么?毫无疑问:是 口供可以说,世界上再没有任何国家比我国更重视口供了如果没 有口供,别说侦查人员觉得不踏实,就连法官也觉得无从下手,而一 旦有了口供则万事大吉我国对口供的重视古已有之,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①对口供的畸 形“偏爱”导致了刑讯逼供的泛滥,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如果有犯 罪嫌疑人的口供,再加上其他物证,就可以定罪判刑对于侦查人员 来说,逼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等于破案,因为其他证据可以从犯罪 嫌疑人口供中获得〔七〕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另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问题,虽然官方的统计 数字非常少见,但根据媒体的披露,可以肯定,超期羁押也已到了非 常普遍的程度。
近几年来,超期羁押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被 列为各级人大“执法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但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也有内在的联系在国外,刑事拘留和逮捕只是一种短暂的行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