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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惩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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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惩处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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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试行)2013-01-X X发布2013-01-X X 实施发布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行为,对员工违规行为 予以处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员工奖惩 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闭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相 应处理员工造成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等专项责任追究另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除按木细则办理外,另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第三条给予违规员工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二) 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三) 公开、平等,程序到位,手续完备第四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mm集团公司违规案件检查工作规 定》、《mm集团公司违规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闭公司总部员工由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惩处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惩处的种类有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违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降岗(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 除)。

经济处罚分为:扣发薪酬、停发薪酬(发给生活费)、赔偿损失第七条违规处理期间如下:(一) 警告,6个月;(二) 严重警告,12个月;(三) 降岗(降级),18个月;(四) 撤职,18个月违规处理期间从作出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第八条受到违规处理的员工在违规处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薪 酬档次,不得参加评先推优第九条受到违规处理的员工违规处理期满后,不视为自动恢复原待遇、原 级别和原职务;其在违规处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处理期满后, 晋升和任用不再受原违规处理的影响,符合奖励条件的,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第十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违规处理的,当年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优秀; 受到降岗(降级)和撤职违规处理的,当年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基木称职及以上; 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 报酬第十一条经济处罚运用规则如下:(一) 受到警告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的次月起,按上年收入扣发薪酬,最高 扣发比例不超过10%;(二) 受到严重警告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的次月起,按上年收入扣发薪酬, 扣发比例为10%-20%;(三) 受到降岗(降级)的,自处理决定的次月起,按上年收入扣发薪酬, 扣发比例为20%-40%,易岗易薪;(四) 受到撤职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的次月起,按上年收入扣发薪酬,扣发 比例为60%-100% (被扣发100%的,发给生活费);(五) 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的,扣发当年绩效奖,不享受企业年 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六) 扣发薪酬可在违规处理期间一次性扣发或分期扣发,扣发薪酬后的月 收入不低于其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七) 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受到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薪酬外,还应责令 本人赔偿相应损失;(八)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受到违规处理的,除按上述规 定扣发薪酬外,还应责令本人清退所获不正当经济利益;(九) 涉嫌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发薪酬(发给生活费)。

案件办结后,集团公司不 予补发薪酬第十二条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 最高处理种类给予处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 态度较好、主动写出书面认错材料的;(二)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组织上调查的;(三) 主动检举他人的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利影响并挽回直接损失,或者有效阻止负面影响、直接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有K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 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 杞不退还违规所得或者杞绝赔偿损失的;(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的;(四)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 不如实说明情况,甚至虚构、编造事实的;(七) 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八) 受违规处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需给予违规处理的第十五条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荠从重情形的,在本细则第二章《分则》规定 的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理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情形的,在本细则第二章《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 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理档次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对构成违规但因情节轻微或有立功表现不予处理的员工,可以给 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和降低当年缋效考核等级第三节惩处的责任单位、程序和要求第十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调查按管理权限进行一)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员工违规行为的线索受理和初步 核实由所在部门负责二) 必要时集闭公司监察部可直接受理员工违规行为线索三) 集闭公司党组管理干部违规行为的线索受理、初步核实、调査、案件 审理,由监察部负责四) 员工违规行为线索受理出现争议的,由监察部负责协调第十八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括:受理违规线索、初步核实、立案、 调查、审理、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决定、违规处理实施第十九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第二十条案件审理完毕,需要给予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的,由调斉部门提 出建议,按管理权限由有违规处理决定权的机构决定:(一) 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违规处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由监察部提 出建议,经党组纪检组讨论同意后,上报党组决定;(二) 集团公司总部一般员工的违规处理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讨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三) 建设管理单位一般员工的违规处理由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提出建议, 单位办公会决定,并履行规定程序及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备案;(四) 一般员工单处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单位决定, 并履行规定程序及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自立案之tl起,应该在5个月内作出违规 处理和经济处罚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须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批准,但 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月第四节责任人员的区分和经济损失数额的界定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 要领导责任一) 直接责任是指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 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直接作用吋所应当承 担的责任二) 主管责任是指总部各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下属机构主管负责人在其职 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 贵任三) 分管领导责任是指总部各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领异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四)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 经济损失.•(一) 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 下;(二) 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三) 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五节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可直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正 式文书认定的事实和性质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木细则给予处理第二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闩起解 除劳动合同(开除)第二十七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宣告缓刑的,可以自判决生效 之口起保留劳动合同(发给生活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给予保留劳动合同处理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重新定岗第二十八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降岗(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第二十九条员工依法受到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应当追究违规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细则给予处理第六节受违规调查和处理员工的权利保障第三十条涉嫌违规员工在受立案调查期间,享冇自我辩护权对受调查员 工的陈述和意见,调查人员须认真听取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建议在提交有违规处理决定权的机构 决定之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提交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决定须送达受处理员工本人,由本人签收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向有违规处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对干申诉有理的,应重新调杳和 处理;对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意见,并向本人当面解释;对无理取闹的, 应批评教育,直至严肃处理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K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一)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吋间超过三十天的;(二) 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直接造成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的;(三) 在生产工作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 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井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 企业生产经营的;(五)在受处理期间发生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第三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岗(降级)、撤职处理:(一) 一个月迟到累计15次以上,或者早退累计15次以上,或者旷工累计3 天以上,经教育帮助不改的;(二)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生产事故的;(三)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四) 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五) 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六) 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直接影响工作的;(七) 利用集团公司的生产设备、材料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八) 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的;(九) 违反集团公司计算机使用规定,威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或恶意散布谣 言给企业、他人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十)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岗(降级)、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 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一) 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 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与集团公司有业务联 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 从事同类经营或者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 侵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公司商业秘密;(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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