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7-1 T 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本案特点:T 公司与骗税分子采取“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骗税手段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针对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核实生产能力为切入点,逐步理清骗 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 “快、密、准” 开展检查,成功查破巨额骗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4 年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 T 公司(以下 简称 A 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办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立即通知 A 公司所在地市国税局暂停 A 公司退税审批,以避免税收流失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 公司,增 值 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 H 棉纺织厂与香港 T 公司于 1992 年 12 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主营纯 棉、涤棉、布、 针织 品的生产销售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1. 从进出口管理分局调取 A 公司 2002-2004 年的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
2003、 2004 年出口 额分别为 4570 万美元、3336 万美元,分别为 2002 年的 2.7 倍、 1.9 倍;二是以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A 公司 2003 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2003 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2003、2004 年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价值为 1197 万美元、1312 万美元,分 别为2002 年的 171 倍、188 倍针对以上疑点, 检查组确定重点 检查 A 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 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 业务经办流程等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 A 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延伸检查其母公司 H 公司二)检查具体方法1.突击检查,获取重要的财务资料检查组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 A 公司和 H 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调取财务资料 检查人员分三组 从 A 公司财务部、 储运部、各出口业务部调取了财务、出口报关及业务资料,同时 重点检索了各部门计算机中的 WORD 文档、EXCEL表格和电子邮箱等,调取了一些重要的电子资料 调 取电子资料时,在企 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有关电子 资料复制一份到 U 盘或移 动硬盘后,封存到档案袋内,由企业人员在档案袋上签字盖章,并在档案袋口、底等 处加盖公章,然后再另行复制一份以便查阅、处理。
2.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在调取资料的同时,检查人员突击询问了有关人员,了解企业的关联企业、生产车间和主要业务单位情况经询问,确 认 A 公司仅有 H 公司一家关联企业,其委托加工单位也仅有 H 公司一家 检查人员立即到 A 公司和 H 公司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内)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生产设备数量、生产工艺和产品产量,获取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并拍照取证 经调查确认 A 公司仅有一个喷织车间,80 台织 布机,日 产 5 万米坯布,年产 1000 万米织布所需的纱一部分委托 H 公司加工,一部分外 购, A 公司根本不具 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其关联企业 H 公司,2004 年 4 月之前也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之后收购当地一个小服装厂成立了家纺车间,经调查确认该家纺车间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的外贸公司用以出口,从未受托为 A 公司加工服装3.抓住重点,查证涉案企业虚假申报事实检查人员检查服装产品核算资料,发现 A 公司的服装产品来自自产、委托H 公司加工、从 H 公司购 入三种渠道由于 A 公司不具备服装加工生产能力,而 H 公司家纺车间产品全部通过青岛的外贸公司外 销,因此其 账簿反映的自产、委托 H 公司加工服装和从 H 公司购进与事实不符。
另外,自 产服装的产成品成本只包含原材料价值,无任何人工费用、 辅助材料费 用,不合常理在事 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有关服装产品的账务处理、申报都是虚假的2004 年 4 月以前, 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作为自产产品处理,根据每笔出口业务收入和利润,倒推出产成品、生产成本以及原材料耗用2004 年 4 月以后,财务部门在账面上把服装处理成从 H 公司购进或委托加工4.统计进项发票,发现虚开发票疑点检查人员对 A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统计 分析, 发现 A 公司取得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税多发地区的贸易公司开具的,品名多为聚酯短纤、短纤棉纱等如 2003 年从揭阳市 T 公司取得 119 份增 值税专用发票,均连号、顶额开具,具有明显的虚开发票特点从 账务处理来看,从南方购进大量货物却无运费发生A 公司取得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愈发明显5.比对票、 货、款 资料,查证骗税违法行为检查组审查出口业务流程中的各种资料,通过对不同出口货物、不同口岸出口业务资料比对发现,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异常一是正常业务应发生的海运费、配 额费、佣金、陆运费、 杂费、占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在经深圳海关出口服装业务中均未发生,上述费 用皆为零。
二是 绝大部分出口服装的外文发票上填写的外商名称为“CLOTHING CO,LTD”,即“服装有限公司”企 业储运部门的经办人员承认因不知外商是谁,遂 编造了“CLOTHING CO,LTD”作为外商名称,证实A 公司未见外商、不知外商的事 实三是 结汇方式均为先出后结,以电汇方式由香港汇入港币或美元四是无提货单和箱单没有出口服装装箱单和外商提货单留底,也没有提货单和箱单 的电子资料,而其他出口业务既有纸质资料,也有 电子资料最终,检查组在 A 公司成箱的 业务资料中发现了 4 份与深圳几家企业签订的受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委托方收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收条(有委托方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是确认骗税分子身份的重要依据)等重要书证代理出口 协议明确由 A 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所需各类空白单证,由委托方负责生产和出口,并负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 经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委托方即是南方骗税分子,公司名称、个人姓名都是编 造的在整个出口 过程中 A 公司不见外商、不见货物、不见供货货主,由所谓委托方自带客户、自 带货源、自 带汇票、自行报关,是典型的“四自三不 见” 业务6.税警紧密配合,证据链全面形成经过 10 天检查,稽查局成功查实 A 公司虚假生产、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随即将该案移送某省公安 厅经侦总队。
公安部 门经审核同意立案侦查,指定A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国税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查办 本案在 联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梳理资金往来,查清资金流 该案是一起以虚假出口为手段的骗税案,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存在货物流,只有 资金流 转,但是由于 A 公司还有大量的真实出口业务,加之其与 H 公司间互相借用资 金频繁,资金往来极为混乱因此,查 清 A 公司涉案业务 的资金情况,了解其资金如何流入、如何流出以及流向哪里是确定 A 公司违法事实的关键检查人员以 A 公司的出口业务为纲、业务人员为领,结合生产过程,对出口业务逐笔与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一一配对,最终理清了涉案出口业务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额,确定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及对应的资金流向,确认了涉案业务的资金情况,以及骗取退税的具体金额,形成了完整的 资金证据链2)确认涉案发票,组织协查由于 A 公司存在部分真实业务,必须确认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人员 的询问笔录,并 结合账务、资金往来等资料,确认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提供人、是否虚开等进行分类,并与资金往来相 对应将 发票、资金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 资料一并提供给协查地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动地广东、深圳、浙江等省市国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取得了相关 证据,各地 还利用本案线 索查处了多起出口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在税警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联合专案组及时确认并抓捕了本案主要骗税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某和虚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案件成功告破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A 公司于 2003-2004 年间,先后与深圳的刘某、刘某某等人勾结,由刘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报关单, 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黑市倒买外汇,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款 2349 万元二)作案手段1.取得出口资格及报关单证通过 A 公司代理出口,深圳犯罪分子取得了“合法”出口的资格,而其出口 报关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加盖印鉴的空白外文发票、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则由 A 公司负责提供通关后,A 公司根据深圳人刘某、刘某某寄回的报关单制作留底的外文发票,其内容除出口货物、金 额依据 报关单填制外,客 户信息等均系自行编制,不制作箱单 、提 单2. 取得出口报关单A 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掩 护下购买的真实报关单据已被抓获的深圳人刘某某供述,一些没有 进 出口经营权、不能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地下加工厂,为将产品报关出口,通常委托一些报关行或运输行,支付一定费用,设法为其报关出货,具体找 谁 、如何出关由报关行操作,出口货物的货款结算则自行解决。
刘某某等人就利用这种情况,为报关行提供空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箱单和委托报检单等出口报关所需单证这样, 报关行手中就有了出口货物,也有了出口所需单证,然后将原来没有关系的两者结合起来通关出口,取得有效的出口报 关单再卖给刘某某等人至于出口什么货物、是 谁的货物,刘某某实际上并不知道而有关报关行或报关 员则既从实际出口企业收取报关费,又从刘某某等人处获 得每美元出口额 3-5 分人民币的利益上述报关单的取得方式,被称之为“单货分离”3.黑市买汇和结汇A 公司收到的外汇,实际是刘某某等人从黑市 购入、经香港汇到 A 公司的,一般为港币因此,A 公司收到的外汇并非出口货物的货款,是与出口货物无关的其他款项A 公司结汇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换汇成本,将相应的人民币汇至刘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多数是随后为 A 公司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某某等人通过票 贩子购买的,与出口 货物无关开票费为票面价税合 计额的 3%—6% 2003-2004 年刘某某等人共为 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97 份,涉及全国 17 个省、市的 127 户企业,票面金额 21589 万元,税额 3670 万元,价税合 计 25259 万元。
经协查,刘某某等人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专门的虚开公司开具外,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贩子以“票货分离” 方式虚开的所谓“票货分离” 方式,是指票贩子(大部分从事批发业务,下游客户多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的名义购货,由受票企 业按照票面额全额向销货方付款,而票贩子在不支付购货款的情况下,实际取得 货物销售,由于票 贩子的下游客户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大多为现金交易,则票贩子可以隐匿实际销 售收入,并将此收入扣除其应得的开票费后,再将余款付 给受票企业或受票企业指定的企业,使受票企业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经协查,证实 A 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实际无任何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货物,A 公司自始至 终从未取得所有 权和处置权, 货物完全由票贩子掌控5.虚假账务处理及退税办理A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出口报关单编制所谓“利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