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新**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7.61KB
约9页
文档ID:507476496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_第1页
1/9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吊索具管理,确保员工及企业财产安全,根据《 GB/T 5972-2009/ISO4309:2004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16271-2009钢丝绳吊索 插编索扣》、《GB/T 6946-2008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紅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 规程》等标准,结合厂(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吊索具的进货验收、使用、保养、检查与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厂(处)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采购与配备第四条 厂(处)所用吊索具的进货、验收、发放全部由器材供应站负责,使用单位不 得自行购置第五条 器材供应站必须对吊索具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价,包括:供方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和HSE业绩等,不得采购未经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厂家生产的吊索具.第六条 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永久性标记,否则不予入库合格证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二) 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三)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 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 使 用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使用吊索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二) 在吊装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其性能完好三) 选用绳索、卸扣、吊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装作业时,吊索(含各分肢) 不得超过安全载荷(应当考虑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常用钢丝绳的选用,应根据吊物重量、钢丝绳索具额定起重量和最小破断拉力推荐值 严格选取相应直径的钢丝绳,不得凭经验判断纤维绳吊索、人造纤维吊带根据吊物重量、挂绳方式对照吊索、吊带上的标识吨位 选用•大麻、椰子皮纤维绳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 粗绳不宜用作吊索3•吊链的选用,应按吊链极限工作载荷等相应标准选取四) 拴挂吊索具前,应正确选择起重拴挂连接点并确认其牢固性提升前应确认吊索 与拴挂连接点连接的可靠性五) 在吊装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加护角防护.(六)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七)使用两根以上单肢吊索提升同一个物体时,各单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 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当相同。

八) 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 得超过120°九) 不得将吊索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第九条吊索连接的基本要求是:(一) 吊索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1处接头钢丝绳、 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进行缩短或加长.(二) 钢丝绳卡接要求绳夹的U形端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 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受载1~2次后,应对螺 母进一步拧紧•绳夹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绳夹公称尺寸(钢銘绳公称直径dr) mm钢丝绳夹最少数量细>73>7^165>16-20678(三)钢丝绳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小于抗拉强 度的75%四)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第十条 钢丝绳吊索使用的要求是:(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 .进行管材吊装作 业时,有吊钩的必须使用插编绳套。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 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三)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中使用,不 能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搭铁线四)使用吊索具提升吊重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2. 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4.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 应安全可靠;5. 多肢吊索不得绞缠第十一条 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的要求是:(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二)纤维吊索和吊带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 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三)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受潮后应当在自然循环空气 中晾干,不得加热烘干五)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 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 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得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不得在有热 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十二条 吊链的使用要求是:(一)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当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 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二)吊链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松弛部分应小心收紧,链条应伸 直,不得扭曲、打结或者弯折.(三)用多肢吊链通过吊耳链接时,一般分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与铅垂线夹角30°)四)吊链不允许承受振动荷载,不得超载五)下端环、链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者梨 形不得用作下端环.(六)链环焊接应定期检查七)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第十三条 吊钩和卸扣使用的要求是:(一)吊钩、卸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应当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 等缺陷二)吊钩、卸扣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中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它索具配件的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五)使用卸扣时必须注意其受力方向正确的安装方式应当是力的作用点在卸扣本身 的弯曲部分和横销上否则,作用力使卸扣本体的开口扩大,横销的螺纹可能会因此损坏.(六)卸扣不得超负荷使用。

在起重作业中,可按标准查取卸扣号码及许用负荷直接选 用卸扣无据可查的,可用下式(仅为数据估算用,非规范公式)估算卸扣的许用负荷:Q=60d 21式中:Q-—许用负荷,N; d 卸扣弯曲部分直径,mm1(七)安装卸扣横销时,应在螺纹旋足后再向相反方向旋半圈,以防止螺纹旋得过紧而使 横销无法退出.第四章 保养与维护第十四条 吊索具应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存放点应有吊索具标签(标牌),标明钢丝 绳的规格、型号和额定起重量、安全系数、破断拉力等,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报废 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第十五条 吊索具使用后,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二)重物不得压在吊索具上三)不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索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上第五章 检查与报废第十六条 新购的成品吊索具由器材供应站负责初始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接收入库抽 检试验数量为:同一类规格型号生产批量的5%,每批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件新吊索具使用 前的初始检查,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第十七条 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期间应由使用人员负责检查,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 陷的,应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吊索具应由专人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每周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做好 检查记录(见附表1),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以此作为降级使用、报废的依据第十九条 吊索具检查前清洗表面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 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第二十条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内容辨认鉴别不清;(二)绳夹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三)吊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 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第二十一条 吊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一)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的退刀槽断面有裂纹的;(二)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尺寸10%的;(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的;(四)扭转变形超过10°的;(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板钩衬套磨损达到原尺寸50%的,衬套应予报废;心轴磨损达到原尺寸5%的,心轴应 予报废第二十二条 卸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一)任何部位产生裂纹的;(二)销轴和扣体断面磨损超过名义尺寸10%的;(三)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销轴不能自如转动或螺纹倒牙、脱扣的.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吊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一)无规律分布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钢丝总数5% 的;(二)局部可见断丝有3根以上聚集在一起的;(三)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的;(四)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低于原公称直径90%的;(五)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且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低于原公称直径 93%的;(六)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 直径20%的;(七)带电燃弧引起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强 度下降的;(八)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 至原公称直径95%的;(九)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的. 第二十四条 吊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报废:(一)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到原长度5%的;(二)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至原公称直径 80%,或其它 部位磨损减少至原公称直径90%的;(三)裂纹或高拉应力区有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的;(四)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度,或直径减少量大于原公称直径10%的;(五)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的;(六)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到原尺寸10%的;(七)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的。

吊链上的铰接连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轴、轴套应予报废:1.出现塑性变形的;2有裂纹的;3. 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的;4. 销轴断面磨损量达到原尺寸5%的,销轴应予报废 第二十五条 吊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一)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的;(二)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的;(三)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的;(四)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的;(五)出现死结的;(六)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的;(七)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的.第二十六条 纤维吊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一)。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