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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主要围绕上海条例编写,其他省市可参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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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主要围绕上海条例编写,其他省市可参考 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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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 Documentation1“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Template Documentation2目录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四、“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六、 相关链接 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 一、基本定义 三、“三期”间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3一、基本定义 女职工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 制职工和临时职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三期”定义:“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 常指产假期间)、哺乳期(上海市称孕期为妊 娠 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长病假定义: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 称 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 假”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 生活的通知》*Template Documentation4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A、 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原则各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满 期 结束。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Template Documentation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无过失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即在出现满足三十九条情形的时候,用人 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绝对不可解除 ?不可解除 !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Template Documentation6B、不得降低工资原则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

C、合理调岗原则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 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 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Template Documentation71、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 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 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 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 局的复函)待遇:待遇: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一般来说,怀孕女 职工休保胎假不会超过6个月 ,连续休假期内含有 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82、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 劳动时间,工资10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待遇:待遇:算作劳动时间,工资发放100%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93、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 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 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 条)注: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待遇:待遇:工资发放80%,单位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 待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0产前假补丁:2007年4月26日前:员工申请产前假,是否批准,单位有选 择权2007年4月26日后: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 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 批准其产前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注:2007年之后请产前假的“应当批准”是有法定条件的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1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2补丁: 产前15天,产后75天所谓产前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3产假待遇:产假待遇: 工资全额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 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 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45、哺乳假A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注: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55、哺乳假B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 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 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 ,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 ,但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 问题的解释)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6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哺乳假补丁:2007年4月26日前:员工申请哺乳假,是否批准,单位 有选择权2007年4月26日后:“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 ,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 三条注:2007年之后请产前假的“应当批准”是有法定条件的,并提供证 明 *Template Documentation17哺乳假待遇:哺乳假待遇:A、六个半月期间。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增加 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B、哺乳假可酌情延长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 的80%)增加工资时,可作出勤对待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86、授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 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 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 六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待遇:待遇:工资发放100%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 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197、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 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 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 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 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 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20“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汇总表假期名称时间待遇备注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 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前检查假 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 工资照发记为劳动时间产前假 两个半月 原工资80% 妊娠七个月(照二十八周计算)以上,单 位批准 产 假产假90天生育保险 + 单位补差 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15天除提 前生产外,不可挪到产后用,产后75 天不可挪到产前使用) 自然流产: 妊娠三个月内—30天; 妊娠三至七个月—4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 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哺乳假6个半月;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 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 过一年。

原工资80% ;延长哺乳假发原 工资70%(生活确实有困难的, 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 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确有困难; 工作许可; 单位批准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 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婴儿满一周 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 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A、工资照发 B、每天两次,每次单胎30分钟 ,二次授乳时间可合并用多 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 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 30天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育护理假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假3天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Template Documentation21孕期 第9条 11条 12条不得从事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妊娠七个月以上(按 二十八周计算),应 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 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劳动《上海市女职工 劳动保护办法》当日二十二点 至次日六点四、“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Template Documentation22哺乳期第九条不满1周岁婴儿,每 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 间,每次30分钟不得从事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 事夜班劳动多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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