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2016 年 8 月14 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一时间王宝强、 其妻马蓉、经纪人宋喆等人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时下娱乐圈头号热议 话题在短短的几天内,在人们争相热议的事件背后依旧发生着诸多变化,笔者 梳理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络,以时间节点罗列如下:2016 年 3-4 月,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两次股权变更:3 月 25 日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 75% 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 0%;原本持股为 0%的王宝强则改持 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 0%的王宝强前经 纪人宋喆改为 13%4 月 19 日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再度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 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两次股权变更由于鲜为人知,也并没有引起什么舆论关注,直到王宝强发表 离婚声明,人们在探究财产分割问题时才有知情人予以爆料,由此引发了人们对 于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保全财产的猜测6 月 4 日,马蓉转发王宝强的微博,称“我和孩子们也祝你生日快乐! ”,这 也是夫妻俩在微博上的最后一次互动8 月 14 日 00 : 21 ,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妻子马蓉与自己的 经纪人宋喆出轨,并“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 月 14 日 1:00 左右,宋喆妻子杨慧在朋友圈表示“我很好,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疑似印证马蓉与宋喆出轨的消息8 月 14 日 05 :07 马蓉微博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 时候未到”8 月 15 日 09 : 00 ,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 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 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 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期间,王宝强称自己是借钱交诉讼费,引起网友对于马蓉 已转移全部财产的猜测8 月 16 日 09:45,北京朝阳法院在微博公布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最新消息: 8 月 16 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起诉王宝 强,要求其删除 8 月 14 日 00:21 分发布的微博,并在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 歉连续不低于30 天马蓉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受理案件通知书8 月 16 日下午马蓉关闭,表示“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会过去的,求你们 别再打扰我”。
10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 会议王宝强本人亲自出庭,但马蓉申请不出庭庭审结束后,王宝强没有就案 件进展作出任何回应18 日晚间,王宝强本人发微博称:有你们在,我会一直 很坚强,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期待最终审判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唏嘘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一路经历艰辛坎坷终成就 人生辉煌,却不料峰回路转遭遇巨大家变之余,就此文理性的分析一下王宝强离 婚案中所涉及的典型的法律问题通常笔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涉及四个部分的问题:1.婚姻关系的解除;2. 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体 到王宝强离婚案件,目前尚无消息表明王马二人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案主要 围绕着前三个问题进行处理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就 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交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就是通过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离婚因此,王宝强通过微博声明解除与马 蓉的婚姻关系是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的,而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起诉的方 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的判断依据通常只 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这些理由,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定的离婚理由此外,法官还会从婚姻基 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 析来酌情判定当然,如果离婚案中的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则法官将尊重双 方对于解除离婚关系的意愿王宝强案中,引发婚变的原因据称是其妻马蓉出轨,而出轨将对法官判断夫 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在 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多数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 离婚因此,如果马蓉出轨的情况查证属实,则王马被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二、子女抚养权的确认王宝强与马蓉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坊间传闻,其子女有可能是马蓉与宋 喆所生,但后又有传闻称王宝强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这一可能。
无论事情的真相 如何,我们权且认为该一双子女确系王马二人所生那么,子女的抚养权究竟属 于谁呢?与处理离婚问题一样,抚养权的归属,法官也遵循着一个主要的原则, 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 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 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 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有关情况显示,王马的儿子出生于2010 年,女儿次年2011 年出生,目 前儿子年仅6 岁、女儿5 岁,两人都已超过两周岁因此,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 中,马蓉没有明显的优势此前,王宝强曾称,其可以什么都不要,只要孩子 言下之意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希望不大因为, 马蓉虽然出轨,但这无法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理由,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马蓉具有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诸如: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不良嗜好、未尽主要抚养义务 等情况因此,法官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判定笔者认为,法官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别 判归王马两人的可能性最大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王宝强在向法院起诉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9 套房屋、多家公司的 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丿儿、GUCCI、PRADA、 迪奥、范思哲、芬迪、 TIFFAN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 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就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从登记结婚 到登记或裁判离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而这也只是原则性的认定,根据婚 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除外情况: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前三项: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夫 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 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3. 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通常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秉承的是公平原则,即双方平等分配共同财 产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网友力挺王宝强的同时,也希望马蓉可以净身出户那 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马蓉真得会因为出轨而被净身出户吗?这个基本不可能, 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由于一方出轨的行为,就应当剥夺其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但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马蓉存在单方面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在分配共同 财产时,马蓉将被少分或不分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据传在王宝强离婚案庭审中,王的代理律师提交了马蓉与宋喆的聊天记 录,在该聊天记录里除了显示马宋之间的婚外情外,马蓉还明确了其转移共同财 产的具体方法和路径一旦该证据被查证属实,则会对马蓉分配共同财产时产生 重大不利笔者认为,马蓉不分的可能性不大,少分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如何分 配,还是需要承办法官结合各方情况综合判定除了以上三个常见的离婚问题之外,由于马蓉的出轨行为,王宝强通过其律 师还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 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 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法院严格把握判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适用,除 了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于婚外性等原因造成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出于对社会普 遍道德的维护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和抚慰,越来越多的法院对于法定情形之外的造 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更多的偏向于支持无过错方 的损害赔偿请求该原则性规定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官认为:夫妻。